南方日报讯 (记者/张玮)为打造开放包容的营商环境,深圳将通过立法出台一系列“鼓励创新、包容失误、审慎处罚”的措施,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探索创新性、差异化营商环境改革措施,如有失误或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或可免责或减责。8月14日,公开征求意见的《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透露,将进一步破除各种市场准入壁垒,给企业吃下未来发展“定心丸”,增强市场主体在深投资兴业信心。

对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包容审慎监管

近年来,深圳将优化营商环境作为“一号改革工程”,陆续出台了系列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文件。从“秒批”“零跑动”“不见面审批”到“深圳90”“营商环境20条”“四个千亿”,最大限度为市民“解绊”、为企业“松绑”,营商环境位居全国前列。

此次立法,深圳将对标国内外先进城市,提升办事创业便利度,特别是企业开办、建设项目审批、不动产登记、纳税服务、信贷融资等方面的办事效率,并打造更加开放包容的营商环境。

据介绍,由于国务院已于2019年10月出台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因此深圳的《条例(草案)》作为特区法规,不宜简单重复上位法已有规定,将不追求“大而全”,而是针对深圳营商环境的痛点、堵点和难点,拟定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重点突出变通性和创新性

记者注意到,为打造开放包容的营商环境,《条例(草案)》拟出台一系列措施,除了“鼓励政府部门探索创新性、差异化的营商环境改革措施,如有失误或偏差,或予以免责或减轻责任”外,还将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不简单加以禁止或不加监管。

同时,拟推行信用承诺制和容缺办理制,信用状况良好的市场主体在书面承诺符合相关条件后,即可办理有关政务事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在欠缺相关材料时,可以视情况予以先行收件或受理办件。

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禁制定歧视性待遇政策

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是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反映呼声最高的诉求之一。《条例(草案)》拟提出,在制定政策上,废除妨碍统一市场与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不得制定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实行歧视性待遇的政策措施。

在具体执行上,政府部门对不同所有制、不同规模的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特别是在政府采购和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上,不得违规设立各类预选供应商、预选承包商名录,不得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和明显超过相关要求的业绩门槛。

针对许多企业反映的“政府涉企政策政出多门、遇到问题不知找哪个部门”的问题,《条例(草案)》拟通过建立全市统一的市场主体服务平台来解决这一难题。该平台将统筹协调市、区、街道各级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公共服务机构,及时统一发布各类涉企政策,提供涉企咨询服务,畅通诉求反映渠道,依法解决市场主体反映的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也可通过该平台举报投诉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相关部门应依法受理、及时反馈。

创新提出企业除名和强制注销等新制度

《条例(草案)》还拟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力求为市场主体打造“少许可、宽审批、快进出”的审批管理模式。

一是缩减审批事项,变通行政许可法有关法规、规章可以设立行政许可的规定,明确深圳原则上不再新设行政审批事项;二是规范审批实施,将编制统一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清单外无审批,不得将法定审批依据之外的非强制性标准作为审批条件和依据,取消没有依据以及可以通过其他合理方式获取的证明事项;三是优化企业开办和注销,压缩环节、并联办理、“一站”服务、“一网”办理,并创新提出企业注销简易程序、除名和强制注销等新制度。

政务服务水平直接影响市场主体的认同感、获得感,《条例(草案)》提出,对涉企政策保持稳定性,确需变化的应预留适应调整期;完善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和应用,避免市场主体重复提交资料;依托现代信息技术,认定电子材料法定效力,推广电子印章,开展政务服务网上办理,实现“一网通办”;优化不动产登记办理,可以委托商业银行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联动办理水、电、气变更。

政府部门将推出“法治体检自测系统”

《条例(草案)》在地方立法层面也率先提出企业应依法合规经营的理念,政府部门将推出“法治体检自测系统”,为市场主体提供普惠式、便捷化的法治体检自测服务,促进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健全管理制度、化解法律风险。

此外,为增加企业家在深圳投资经营的安全感,《条例(草案)》拟创新产权保护规则,重点突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除完善代理、运营、鉴定、维权援助等服务体系外,将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戒力度,在法定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从重从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