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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哺乳假是指女职工在产假期满之后,工作时间内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的哺乳时间。关于哺乳时间如何界定,国家和各个地方政府均有自己的不同规定。

哺乳期

了解哺乳假需要确定哺乳期,因为用人单位承担的给予劳动者哺乳时间就是指在哺乳期内,所以界定哺乳期为多长时间就非常的有意义。

由于母乳是孩子的最好饮品,所以现实生活当中,提倡哺乳的时间为一年至两年。关于哺乳期时间为多长,我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法律上对此不应当作出明确的界定。法律应当界定的是多长的哺乳时间内给予女职工相应的保护和待遇。

根据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确定目前用人单位给予女职工的哺乳期间为孩子出生之日到不满一周岁的时间。当然有的地方还规定了符合一定条件的增加哺乳期的规定,譬如河南省就明确可以延长哺乳期,但是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哺乳时间的确定

1

1个婴儿1个小时哺乳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2

1小时哺乳时间的使用问题

由于现在的用人单位均没有为劳动者配备育婴室和哺乳室,所以孩子通常留在家里,女职工从家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至用人单位需要一个小时的时间,往返的话就是需要二个小时,再加上一个小时的哺乳时间就为三个小时,如果哺乳时间分二次用的话,就需要五个小时。笔者曾经遇到过这样的案例,最后用人单位同女职工协商上半天班解决了这一问题。所以,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到底是集中使用,还是可以分开使用,是否包括在途时间就非常有必要。

我国在1988年公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曾规定应当给予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当然女职工也可选择合并使用两次哺乳时间,明确哺乳时间和往返时间均算作劳动时间。但是在2012年4月28日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则只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里为女职工安排一个小时的哺乳时间,并无规定其他内容。就是说把这一权利给了用人单位,通常情况下婴儿是需要二次哺乳时间的,所以给予二次哺乳是比较合理的。2019年3月1日施行的山东省《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则明确为女职工每天的哺乳时间可以一次或者两次使用,哺乳时间不包括必要的往返路途时间。

《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还规定用人单位距离家较远无法回家哺乳的,则哺乳时间可以折算成一定天数,与产假合并使用或者单位使用。

3

哺乳时间的特别规定

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只负有为女职工按照1个婴儿1个小时哺乳时间的义务。但是有的地方政府为了更好的维护女职工身心健康和哺乳婴儿的需要,明确了可以给予哺乳假的规定,譬如江苏省明确,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女职工可以休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假,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超过6个月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湖南省则明确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假至婴儿1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上海市也有类似的规定。

哺乳假的待遇

1

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当然也包括哺乳假在内。

2

正常支付工资

1个小时的哺乳和必要往返时间均应当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3

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在哺乳期(含哺乳假)内,用人单位均不得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4

协商确定哺乳时间和工资标准

对于确实存在特殊情况的女职工,允许用人单位和女职工就哺乳时间进行协商,并确定工资标准,这个许多地方政府均有明确的规定。

总之,用人单位应当从有利于恢复女职工身心健康和哺乳婴儿的角度,客观的安排女职工的哺乳时间,协商确定工资标准,以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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