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底捞”状告“河底捞”商标侵权一事登上热搜,引起网友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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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底捞”认为“河底捞”餐馆在饭店牌匾和服务用品上使用的“河底捞”标识与海底捞公司核准注册的“海底捞”商标为近似商标,侵犯了原告海底捞公司的“海底捞”商标专用权。

海底捞PK河底捞

河底捞到底是什么呢?又经营什么性质的餐厅呢?

“公开资料显示,“河底捞”餐馆于2018年9月20日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为中餐服务。河底捞餐馆正门上方宣传招牌为“河底捞家常菜”,正门右侧宣传招牌为“河底捞,吃洞庭河鲜就到河底捞”,正门处的木制招牌则为“河底捞好味道”六个字。”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河底捞餐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2019年8月1日在湖南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立案,于2019年9月23日发布民事判决书。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河底捞”商标虽然与“海底捞”商标都有“底捞”二字,但两者标示采用不同字体、设计以及不同读音均无任何相似性。此外,“河底捞”与“海底捞”餐厅使用牌匾设计也并不一样。其次,海底捞公司旗下所有餐厅主营川菜系列火锅,与河底捞主营湘菜系列有较大差异。

主审此案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彭丁云认为,权利需要保护但也不得滥用。司法裁判中,无论是基于法律还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都需要对知识产权予以严格保护,目的在于推动社会创新。

也就是说,海底捞以商标侵权的名义把“河底捞”给告了,但结果被驳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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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底捞“打假”“海里捞”“海底豆捞”

实际上,这不是海底捞第一次提出商标侵权的诉讼。

成立于1994年的“海底捞”,全称是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以经营川味火锅为主、融汇各地火锅特色为一体的大型跨省直营餐饮品牌火锅店。经过20多年的发展壮大,截至2019年12月30日,其全球共有门店768家,其中716家位于中国大陆,以及52家位于香港、澳门、中国台湾及海外。

2019年7月,海底捞对乾安县“海里捞欢乐火锅店”提出诉讼,指出其使用“海里捞”对“海底捞”构成商标侵权,并要求对方赔偿10万元。在这次商标侵权案中,以海底捞胜诉,“海里捞欢乐火锅店”赔偿2万元作为结尾。此外,2019年底,海底捞对天水馨凯特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起诉讼,指出其使用的“海底豆捞”涉及侵害商标,并判令对方赔偿经济损失20万,此案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三轮,最终维持一审原判,天水馨凯特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底捞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万元。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实践中,我国给予了驰名商标相对于普通商标更大的保护范围,如及于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但同时也做出了一定的限制,如满足对商标注册人之间的关系产生错误联想、误导公众、淡化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削弱其知名度、致使权利人利益可能受损等基本条件才会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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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驰名商标并非“万能灵药”

六福集团成立于1991年,2018年1月,其以台州六福机电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8日提交注册申请的商标使用会淡化自己已注册驰名商标,侵犯了自己在先字号权为由,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诉争商标由台州六福机电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8日提交注册申请,经过商标驳回、驳回复审和异议程序后,最终被核准注册使用在矿井排水泵、水族池通气泵等第7类商品上。引证商标由六福集团于1995年4月26日提交注册申请,1997年2月14日被核准注册使用在宝石、贵重金饰品(首饰)等第14类商品上。

商评委经审理认为,六福集团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六福”商标和诉争商标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差异较大,关联性不强,诉争商标的注册使用并不会误导公众,进而使六福集团的利益受到损害。原商评委作出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的裁定。

六福集团不服上述裁定,继而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六福集团的诉讼请求;六福集团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和原商评委的裁定结果无误,终审驳回了六福集团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显然,知识产权审判既要注重权利保护,也要注意防止过度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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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究竟有多大

公司宝小编认为: 驰名商标跨类保护不等同于全类保护,给予其跨类保护的基础是应与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和显著性相当,避免损害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某些商品上获得驰名商标保护,可在符合商标法的条件下,在关联度紧密、有可能损害权利人利益的其他类别上获得一定的被动保护,但并不意味着其在关联性不强、甚至毫无关联性的类别上获得当然保护。

驰名商标在特定的条件下确实能获得更大范围的被动保护,但是不能过度依赖于此,已认定的驰名商标也不是“万能灵药”,企业应在所涉及的经营范围内尽早地主动进行商标注册以获得在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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