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名男子不慎跌入9米深的引车渠,于是要求物业公司等赔偿53万余元,但广州越秀法院驳回了男子全部诉求。近日,广州中院对该案进行二审,维持原判。

据了解,胡先生与朋友租住在广州一所公寓中。一天中午,胡先生以为朋友去车库取车,他从公寓四楼走到负一楼,经过两扇贴有警示标志的防火门后,来到机械车库。

在一片漆黑里,胡先生打开手机电筒照明,行走中不慎跌入深达9米左右的引车渠,后被人发现,送到医院救治,医院诊断胡先生腰椎、胸骨等多处软组织挫伤。

胡先生认为,自己所租住公寓的物业管理公司,以及作为车库管理者、经营者的山东某车库公司及其广州分公司,均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胡先生将三家公司诉至越秀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53万余元。

物管公司认为,胡先生进入的是封闭式车库,这种车库通过电脑、机械设备操控车辆停车入库,车主停车、取车只能在外围停车间,车库不存在开放式入口。

胡先生所经过的楼梯为消防通道,该通道上的两扇门均为走火门,为常闭状态,且门上均贴有警示标志,胡先生对擅闯封闭式车库导致的损害后果,具有完全过错责任。

其余两家公司也认为,对胡先生的受伤不存在过错责任,无需进行赔偿。

越秀法院认为,胡先生作为居住在车库所在公寓的租客,日常也使用过该封闭式车库。案发当日,胡先生违反车库管理规则,通过两道贴有警示标志的常闭防火门进入黑暗的机械车库,是失足跌落的直接原因。

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胡先生本应对周围环境作出合理判断,所以,其应当承担自身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害。

物管公司在防火门上标注了警示标语,履行了一般注意义务。被告公司无需为胡先生“自陷风险”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越秀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胡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记者】尚黎阳

【通讯员】黄倩倩 梁艳华

【作者】 尚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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