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证监会对《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证监会令第114号)进行了修订,起草形成了《证券期货行政和解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贯彻落实修订后的证券法,进一步发挥行政和解在化解行政资源与行政效率之间的矛盾、及时补偿投资者损失、尽快恢复市场秩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征求意见稿》主要修改了以下十个方面内容。

1.完善办法名称,修改为《证券期货行政和解实施办法》;

2.调整行政和解申请的期间。将原来的正式立案之日起满3个月(经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不受3个月限制)至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调整为自收到证监会送达的调查法律文书之日起至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

3.调整行政和解的适用范围与条件,不再对案件类型作特别限定,同时完善适用和解程序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此外,删除证监会派出机构查处的案件不适用和解程序的规定;

4.完善行政和解的启动程序,删除证监会不得主动或者变相主动提出和解建议的规定,并且进一步要求应当在案件调查法律文书中告知当事人可以依照规定申请和解;

5.删除内部征求意见规定,考虑到内部征求意见程序属于证监会内部工作流程,不宜在外部文件中规定,予以删除;

6.完善行政和解金的确定因素,新增“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如被查实依法可处以的资格处罚措施”“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的配合情况”以及“达成行政和解时所处的执法阶段”三项内容作为确定因素;

7.完善行政和解金的管理和使用,明确行政和解金应当优先用于赔偿投资者损失。对于未造成投资者损失,或者投资者损失难以认定,或者行政和解金在赔偿投资者损失后仍有剩余的,应当上缴国库;

8.加强当事人权益的保障,包括进一步完善回避程序、告知程序、协商延期程序;明确行政和解程序终止后,证监会恢复调查、审理程序的,当事人在和解中所作的自认不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依据;明确证监会无正当理由单方不履行行政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

9.明确行政和解的信息公开,规定证监会应当及时公布中止调查决定书和终止调查决定书

10.明确记入诚信记录的情形,如果行政相对人存在未按约定履行行政和解协议、提供的行政和解材料有虚假记载或者重大遗漏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张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