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武平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曾某向法庭这样说道

“这是我们的转账记录,她欠我钱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请法庭判决被告归还欠款......”

诶,暂停一下

这句话说得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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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转账凭证

就能认定民间借贷关系吗?

不要着急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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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曾某、钟某于2018年5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曾某分别于2018年7月1日、21日、25日、31日、次月27日通过“微信支付”方式向钟某转账520元、3000元、4000元、200元、10000元;于2018年7月26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钟某银行账户转账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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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上述款项往来,除转账凭证外,均无其他债权债务凭证。后因感情不和,双方结束恋爱关系。2020年2月,曾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钟某诉至武平法院。

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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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借贷的意思表示一致,并提供借款,为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必要条件。曾某主张双方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但仅提供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记录,并未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证据,证明双方已达成借贷的意思表示一致。且钟某主张双方之间资金往来并非出于借贷的合意,而是其他目的,钟某对曾某提出双方存在借款合同关系的主张予以否认,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

从庭审查明事实来看,双方在多次资金往来记录中,均未曾在往来款项中注明系借贷,且彼时双方系恋爱关系,因此,双方因其他原因而发生资金往来,存在相当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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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曾某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钟某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钟某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钟某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曾某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现曾某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双方已达成借贷的意思表示一致,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曾某主张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同关系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

武平法院判决

驳回曾某的诉讼请求

曾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驳回曾某上诉

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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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属于合同之一种,意思表示一致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同时,《合同法》又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也就是说,证明双方借款合同的成立并生效,首先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存在借贷意思表示一致;二、提供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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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贷关系中,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事实发生的直接证据,其意义在于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出借人应要求借款人出具规范借条,切莫因碍于情面或觉得麻烦而省略了必要手续。否则一旦债务人不归还借款,债权人将“口说无凭”,难以胜诉。

来源:武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