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苗’只需498一支!”
“9月2日就能上市”
“年底就能普及”
……
这是什么新闻头条吗?
不,这只是几则微商广告。
继“喜提航母”后,
一些不法微商,
又成功拿下“新冠疫苗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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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广告刷屏朋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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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广告则在各大微信群疯转
这两款所谓的“新冠疫苗”,根据所曝出的图片,出处分别来自北京科兴中维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和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但两家公司均表示:并无新冠疫苗上市!更不可能在朋友圈兜售!
对此,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还出示了相关的澄清公告,以止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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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公告
这些拙劣的广告你相信吗?
反正小编是不信的。

不法微商,道德底线何在?
近期,关于新冠疫苗问世的消息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不少人的好奇和关注。
“紧跟时事”的部分不法微商从中嗅到“商机”。为了利益,他们不断突破智商和道德下限,挑战法律底线,做起了所谓的“新冠疫苗”买卖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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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从不关心假冒伪劣疫苗的使用者是谁;也不关心销售的伪劣药品是否会对人体造成什么损伤。如果购买的群体中恰好有老人、儿童甚至可能是怀孕、哺乳期的妇女呢?如果注射了这些所谓的“疫苗”对人的身体造成了极大的损伤,致人残疾或死亡呢?
后果不堪设想。
不法微商只追求货物出门,金钱到手。至于售后?再难缠的客户,也敌不过删除拉黑的下场。
不法微商,法律红线何在?
道德是隐藏的法律,法律是显露的道德。
对于不法微商在朋友圈等渠道卖所谓的“新冠灭活疫苗”这件事,小编必须告诉你们:这是在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朋友圈可以买疫苗?
看到这里,有人可能会狡辩:“你们说的都是‘假疫苗’,那万一人家卖的是真疫苗呢”?
退一万步说,假设真疫苗已经面世,微商也没有资格售卖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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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四章第三十五条规定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供应疫苗。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接种单位供应疫苗。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接种单位供应疫苗,接种单位不得接收该疫苗。

疫苗的经营是有严格的准入、管理、监督制度的,而不是个人随随便便就能在网上叫卖。

所以,即使微信朋友圈、微信群上卖的是真疫苗,那也是违法,而且如何保证效果?

为什么有人会上当?

出于对疫情的担忧和关注,加上疫苗的研制有了新进展,又因受朋友圈中“熟人一语,胜千万言”“人在朝中好办事”的人情文化影响,人们更偏向相信熟人的话。

其实,像不法微商在朋友圈中所写的文案,如“9月2日上市”“年底普及”等说法,都是谣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编造、散布虚假疫苗安全信息,或者在接种单位寻衅滋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由此可见,这些造谣、传谣的微商,是要被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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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张文宏也在某节目中建议:中国人不用太焦虑打新冠疫苗。
眼下,我国科研人员正加紧攻关,争取新冠疫苗早日上市。
作为普通民众,我们要做的就是,保持理性,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让谣言无路可走;继续做好防护工作,不麻痹大意、不心存侥幸,静待权威部门发布好消息。

素材来源:珠海公安、上海网络辟谣、央视新闻、长安观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