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之声网讯(李双德 汤振华)古之纳征,今之彩礼。多少海誓山盟、朝夕相伴因为一笔彩礼让爱情烟消云散、终落得分道扬镳、形同陌路。近日,永吉法院岔路河法庭依法审理了一起关于彩礼返还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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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家住永吉县一拉溪镇的小伙许某和女孩赵某经中间人介绍相识,并开始谈恋爱。当年12月22日,二人订立婚约关系,当日许某经中间人之手将彩礼10000元交给赵某。2019年1月20日,双方按照民俗办理了结婚仪式,共收取礼金13900元,其中含赵某家属礼金5000元,此款项由许某交给了赵某。双方同居期间,赵某购买了部分生活用品。2019年2月底,赵某提出分手,许某要求赵某返还彩礼款及礼金,赵某拒不返还,许某遂将赵某告上法院。

法庭审理认为,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对许某返还彩礼的请求予以支持;对于许某要求返还礼金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且该礼金已经用于支付部分生活用品,无法证明赵某手中剩余礼金具体数额,故不予支持。最终判决赵某返还许某彩礼10000元。

法条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编辑:正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