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多么伟大而神圣的身份,理应尽心呵护孩子。但偏偏有这么一位母亲竟然将刚出生的孩子狠心丢在垃圾堆中,导致孩子脑部重创,遭受本不应有的伤害……

8月13日,我院作出宣判,

支持了申请人绍兴市民政局

撤销马某监护人资格请求,

该案是绍兴首例

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

女子抛弃新生儿,

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2019年6月13日凌晨5时许,在越城区东湖街道一村中,路过的村民在路边垃圾临时堆放场内,在一堆废弃的红砖中,发现一个被红色雨衣遮盖的男婴,并当即报警。

警方到达后,发现被遗弃的婴儿满身是血、四肢冰凉、生命垂危。经医生诊断:因刚出生便多次遭受重创,导致新生儿患上寒冷损伤综合征、新生儿颅内出血、新生儿脑室扩张等十余项病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案发地垃圾临时堆放点

6月14日,当地公安机关在对该村周围的监控进行查看后,锁定了犯罪嫌疑人马某。

22岁的马某有一同居男友许某,还育有一子。2018年下旬,马某与其他男子发生关系并怀孕,但因经济拮据一直未结束妊娠,始终假借身体发胖为由隐瞒着许某。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案发地公厕

案发当日,马某自觉临产在即,便在凌晨偷偷骑电瓶车到村中公厕独自产下男婴。事后怕被人发现,凌晨4点,马某将满身是血的婴儿丢弃在临时垃圾场,还特意用雨衣和废砖头遮盖后才匆匆逃离。

2019年6月14日10时许,马某被抓获归案。最终,马某以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马某被收监执行,事情却并未结束,因为,这个不负责任的母亲背后,还有一个可怜的孩子。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2019年7月14日,马某产下的男婴经过治疗终于脱离生命危险,由绍兴市民政局指定绍兴市救助管理站对其实施临时救助,并由绍兴市救助管理站委托绍兴市儿童福利院代为临时养育。

市民政局认为,马某不履行监护职责,其犯罪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被害男婴的生命、健康权。遂向我院申请撤销马某为被害男婴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绍兴市越城区民政局为监护人。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

法院判决:

撤销监护人资格!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庭审现场

本案是绍兴首例由市民政局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在市民政局向我院提出申请之前,我院便与市民政局、区检察院就案件情况作了积极的沟通与联系,并提出了针对性的法律建议。

审理过程中,我院积极查明案件事实,严格遵循法律规定,最终,我院认为,马某生育男婴后便将其赤身裸体丢弃在露天垃圾场在医院救治男婴过程中未支付任何费用和进行过照料,且在刑事处理阶段仍表示拒绝抚养,被判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马某的违法行为导致男婴曾面临死亡,虽经多次手术治疗脱离了生命危险,但该男婴生长发育明显落后于同龄人严重损害了其身心健康,绍兴市民政局申请撤销马某的监护资格,符合法律规定,我院依法予以支持;同时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本院依法指定绍兴市越城区民政局担任国家监护责任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该判决有效促使民政部门积极主动地承担监护职责,有利于未成年人的保护,突出了国家在监护制度中的保障作用,对于今后《民法典》在保障被监护人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彰显人文关怀方面有着更为重大的意义。

法律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来源:越城法院

这种不负责任的人,

不适合为人母!

为民政局、法院等点赞!

请您点个

小编能不能买房就靠您了↓

-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