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时间,各地纷纷紧急动员,整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

山西省要求——今年底前完成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排查摸底,全面梳理问题清单。以“零容忍”态度坚决遏制增量问题,依法依规、稳妥有序处置存量,保障农民合理建房需求。

河南省要求——严查农村8类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将通过立案查处、挂牌督办、公开曝光等方式,对乱占耕地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四川省要求——当务之急是遏制农村新增乱占耕地建房,防止再增加违法违规用地面积。

山东省要求——实事求是、分类施策、因地制宜,科学制定处置政策,坚持依法依规,全面整治。

湖南省要求——全面摸排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工作重点是工商资本下乡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基层干部利用职权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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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轮整治并非偶然。

近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下发《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和《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八不准”是——

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等

那么,乱占耕地建房问题该如何解决?农民合理的建房用地需求又该如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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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大棚房”从严整顿

近些年,在一些地方的城乡接合部,非法占用农用地开发“大棚房”等案件多发。这些“大棚房”多是由公司开发的,以设施农业园区之名行房地产开发之实,是一种违法用地行为。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和文件,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但要做到三个“不得”,即不得改变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不得改变农业用地的使用用途、不得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大棚房”改变了土地用途,破坏土地原貌,都是不合法的。而且,这种以租代售的现象,在租期届满之后,农民收回的土地已满目疮痍,甚至很难复耕,失去了原有价值。

在加强事后整顿拆除、做出处罚之外,有关部门还要加强日常监管力度,确保土地用途不改变,牢牢守住耕地红线。

——江苏读者胡建兵

2

努力盘活闲置农房

由于外出务工的农村人员数量增加,很多村庄存在农房空置问题。长此以往,不仅不利于土地资源合理配置,还无法保障村民的合理建房需求等权利。针对不同的空置类型,各地可组织开展闲置房屋调查摸底工作。

对群众闲置房屋的使用权,可按照房地一体原则,探索以征收、租赁、共享、股份等方式流转。群众有意愿将房屋出让给村级合作社的,村级合作社按照征收方式对房屋实行流转;群众约定期限将闲置房屋租给村级合作社使用的,村级合作社按照租赁方式对闲置房屋实行流转;群众在保障自用的基础上,将部分闲置房屋给村级合作社使用的,村级合作社按照共享原则有偿使用。

——山东读者王春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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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土地监管要敢亮剑

守好18亿亩耕地红线,制止越界行为,监管部门要“真亮剑”“亮真剑”。监管上一旦出现“稻草人”现象,就起不到什么效力。公路沿线的农田只要有一家被占用建房,并且没有得到及时有效制止,很可能就会引起其他农户效仿,相继破坏耕地。监管部门在制止其他有类似行为的农户时,因为已经有了占地建房先例,在执法上往往缺少说服力,难以达到执法效果。

这次国家下发两个通知,强调要完善土地执法监管体制机制,对出现的新增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以“零容忍”态度依法严肃处理,效果值得期待。

——广东读者李育蒙

4

必须尊重农民意愿

近年来,一些村庄有些房屋闲置乃至破旧,村庄人气不足。于是,一些地方提出建设新型农村社区,鼓励农民到集中居住地建房。在此过程中,个别地方存在不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强制拆并村庄,建设大规模农民集中居住区,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相关做法自然会受到村民们反对。

建设新型农村社区,有利于节约和保护耕地,有利于防止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现象发生。但是,相关工作要认真执行国家政策,注重疏堵结合,坚持科学合理,尤其要尊重农民群众意愿。

——江苏读者朱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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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是关乎14亿中国人吃饭的大事,容不得半点闪失。可以预见,在各地打击乱占耕地建房“雷霆行动”之下,今后农村想乱占耕地建房会越来越难。同时,各地也努力探索可行办法,保障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只有从“堵”和“疏”两个方面同时发力,才能兼顾保护耕地和保障住宅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