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博取关注胡乱造谣

为排遣寂寞凭空编造

未经核实迅速转发扩散

杜撰营销明星“黑料”

……

造谣上万转

辟谣无人看

造谣者随口一句谣言

甚至就能扰乱社会正常秩序

总说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

造谣传谣究竟有啥后果?

今天

正义君就带你看看!

男子造谣“武安工地发生故意杀人案”

被行拘10日

8月10日,河北省武安市一男子郭某某(男,28岁)在网上散发“昨天夜里武安某工地上发生钩机故意杀人案致死”信息,并附了几张现场图片。经警方调查核实,该市未发生该警情,该信息为谣言。经进一步核实,真实情况为2020年8月8日湖北襄阳发生的一起命案。随后,河北武安警方依法对郭某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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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造谣“又有一种新型病毒在武汉传播”

行拘7日

7月30日,湖北省襄阳市一男子周某(男,41岁,在鄂州居住)在微博散布消息称:“又有一种新型病毒在武汉传播,现已死亡十几人,大家千万别到武汉来。”经武汉市卫健委核查为虚假信息。8月1日,湖北鄂州警方依法对周某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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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造谣“大连海鲜公司违规接收海产品”

被刑拘

7月24日,一女子朱某英(女,68岁)在社交媒体上散布“大连凯洋世界海鲜股份有限公司通过非正规渠道接受带疫俄罗斯籍船只海产品”等相关虚假信息。7月25日,朱某英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被辽宁大连中山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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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隔离期间为排遣寂寞造谣

被行拘

7月2日,北京一女子陈某(女,29岁)居家隔离期间为排遣寂寞、发泄无聊情绪,凭空编造虚假信息,对北京大兴一起确诊病例进行人格污蔑,在多个微信群中广泛传播,造成恶劣影响。随后,被北京大兴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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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侮辱诽谤艺人吴亦凡

被判赔10万

2017年12月16日,王某在微博账号中发表文章,公然散播“流量小鲜肉吴亦凡约粉还假装谈恋爱”等对原告进行侮辱、诽谤的内容。经查,上述侮辱、诽谤内容源于前一日陈某某在直播中与用户连麦时所谓“爆料”。而后,吴亦凡就二人侮辱诽谤一事向法院提起起诉。2020年6月10日,北京海淀法院发布案件审结情况:一审判决陈某某和王某刊登致歉声明,并合计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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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造谣需承担什么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均对网络谣言有相关规定。

【民事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行政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看了上面这些案例和法条,相信大家对于网络造谣传谣的后果都有了更深的认识。在这里正义君想提醒大家,造谣传谣绝非“零成本”,网络亦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都必须自觉遵守法律。抵制网络谣言还需大家一起努力,提高分辨能力,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来源:正义网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