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所带来的房屋拆迁始终是征地拆迁领域矛盾纠纷较集中的项目类型。即便在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施行前后,其征收程序、补偿标准、补偿落实要求等规范仍散落于法律、法规和各地方的政策性文件中,很难做到明确、统一。实践中也很容易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致使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权益受到减损、侵害。本文,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刘牧童律师将分享其在代理案件过程中所遇到的情况,告诉农民朋友们应对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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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补偿未落实到当事人手中】
本案通过前期调查得知的基本案情如下:2013年9月,某地公示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5日后令村民签订所谓“放弃听证证明”;
2014年10月涉案项目取得征地批复,2014年11月完成土地交付,2017年10月村民委员会出具征地补偿到位证明。但直至2020年,当事人本人仍未获得任何征收补偿款项。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在征收土地方案批准前,即制作并公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缺乏合法性前提;其次,本案征地补偿费用亦未按照规定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本案更是体现了一个实践中常见的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失地农民本应分开补偿,特别是在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情况下,土地的处置权往往并不直接或者完全掌握在农民自身手中。
因而在土地征收和流转中也较容易出现补偿不到位的问题。村民所得征收补偿通常从村集体中分发,导致失地农民补偿迟迟落实不到位,甚至最后属于当事人的补偿款“已经没有了”,继而导致作为征地过程中受影响最大的失地村民与村集体互不信任等问题。
在明律师在此再次向广大被征地农民强调一下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落实要求:
1.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2. 安置补助费秉持“谁负责安置支付给谁”的原则处理,对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3. 其他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4. 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费归被征收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宅基地使用权人所有;
刘牧童律师想要提示广大被征地农民的是,对于补偿未及时落实的情形,被征地农民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信息公开申请等途径了解涉案项目的补偿款项支付情况,必要时可提起要求履行补偿安置法定职责、履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诉讼主张权利。
在“先补偿后搬迁”被明确写入新修订《土地管理法》的情况下,补偿安置的及时足额到位不应继续是一笔糊涂账。若被征地农民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补偿款应当在其签约、交地、腾房后及时打入其账户;安置房则要在所签订的补偿协议中明确其地点、面积和交付期限,并确保其是能够办理产权登记的合法住宅。补偿到位,必须是真的落到农民的口袋里,而不能仅仅停留在一份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上。(李佳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