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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
2018年10月,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教育部发出了“一号检察建议”,这是历史上首次以最高检名义发出的检察建议。
为进一步推动“一号检察建议”的落实,加强周宁县幼儿园、中小学校校园安全建设,预防和减少教职员工性侵害幼儿园儿童、中小学学生犯罪发生,强化少年儿童保护工作,周宁县检察院联合县公安局、法院、教育局、妇联、县政府教育督导室共同出台了《关于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的实施意见》。
意见对以下几个方面做出规定:
01
科学做好预防性侵犯教育
02
不断强化学校安全管理
03
妥善处置性侵学生事件
04
依法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
下面,
周检君给大家准备了一份
“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小贴士,
一定要收好哦!
1
坏人长得很坏吗?
不!!当然不是!!坏人并不等于“长得坏”,有的人长得很好看,看上去很和蔼,但他也可能是坏人。家长朋友们一定要告诉孩子,只要是不认识的人,不管他用美味的糖果还是礼物诱惑你,都不能跟他走。
2
哪些身体部位不能让人碰呢?
我国家庭教育中,性教育还是比较缺失的,家长朋友们要明确告诉孩子,背心和小裤衩遮住的地方都是隐私部位,隐私部位是我们身体的小秘密,不能让其他人触碰,也不能让人看,就算是熟人也不行。当然,除了爸爸妈妈帮忙洗澡和医生检查身体的时候啦。
3
万一隐私部位被人触犯了怎么办?
家长朋友们一定要跟孩子强调,“不要为坏人守秘密,爸爸妈妈还有警察叔叔都会保护你的”,万一隐私部位被人触犯了,一定要第一时间和爸爸妈妈说出真相,向警察叔叔寻求帮助,不能让坏人去祸害更多的小朋友。
注意注意注意,
如果你的孩子跟你说
和身边的某个大人在一起感觉不舒服,
家长们一定要引起重视,
询问孩子原因,
及时保护好孩子。
#法律链接#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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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醒#
只有正确的性教育,才是预防未成年人免受性侵害的关键!普及适当的性教育、摒弃错误的性羞耻心理、积极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这是全社会都应尽的责任。让我们共同努力,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文字 / 汤瑶巍
部分资料来源于网络
编辑 / 许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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