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依法维持卫辉市人民法院对冷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所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刑事判决,首犯冷某某获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袁某等11名被告人分别获刑三年至一年零七个月有期徒刑和数额不等的罚金并追缴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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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又一黑恶势力团伙,被判刑了

经法院审理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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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冷某某自2010年在新乡从事非法传销活动,2012年冬,与来自河北沧州的被告人袁某等人汇合,以推销香港绿之韵化妆品(并无实际产品)为名开始在新乡发展传销组织,该组织层级分明、管理严密,强迫传销人员以找工作、谈恋爱等为幌子,通过QQ、微信、电话等方式联系亲友或社会不特定年轻人并诱骗其加入,该组织将新骗来人员称为考察对象,迫使考察对象以每单2900元价格购买该虚无产品获以得营销资格后以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和加单业绩作为计酬和晋升的依据,从中牟利。该组织以寝室为基本管理单元,经过多年发展,在新乡窝点分布广泛,成员众多,在新乡市卫滨区、开发区、牧野区,以及卫辉市等多个居民点、城乡结合部设立数十个传销窝点。经统计,2013年2月份以来,冷某某仅通过其两个邮政银行账户即收到该组织骗取的传销资金773万余元。

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集团上下线清晰,形成了三级以上层级,多次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恶势力集团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受到公安机关多次打击仍不悔改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有明显的组织领导者,骨干和重要成员相对固定,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已构成恶势力集团犯罪。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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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冷某某、袁某等12名被告人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购买并不存在的产品,并按照一定顺序形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数为主要计酬返利依据,并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本案人数已经超过120人,资金已经超过250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冷某某系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对该组织所实施的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承担刑事责任。

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冷某某不服提起上诉,经新乡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2

此前,新乡多起黑恶势力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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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势力团伙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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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徐某某自2013年担任辉县市某村党支部书记以来,伙同被告人关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形成恶势力团伙,对辉县市某工业园区内某化工有限公司及附近企业强行收取占地款、强揽工程、聚众滋事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有组织的多次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敛财、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该工业园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徐某某强迫该化工有限公司接受其承包公司水泥地面、厂房、宿舍楼、蒸汽管道等工程,强迫交易数额2601463元;在辉县某公司修建工程项目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关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敲诈该公司的项目主体工程施工单位和围墙及绿化工程的施工单位52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采用暴力、威胁的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徐某某、关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其中被告人徐某某数额巨大,被告人关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十六万元;判处被告人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被告人杨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被告人徐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赔被害单位某化工公司4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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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势力团伙强迫卖淫、敲诈勒索、介绍卖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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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某、陈某某、郜某某经常纠集在一起,以威胁、诱骗等手段,在辉县市城区内多次实施强迫卖淫、介绍卖淫、敲诈勒索的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7年5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马某采用胁迫、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让被害人郭某某(女)去KTV当陪唱、出台卖淫,为其牟利。后马某通过郜某某、王某某等人介绍强迫郭某某在城区内卖淫十余次。其间马某还通过威胁、诱骗等手段控制多名未成年女孩到多家KTV陪唱,并让这些女孩向他人借高利贷,未成年女孩所挣陪唱款和所借高利贷均被马某要走挥霍。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陈某某通过非法拘禁、威胁、殴打等手段强迫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被告人马某伙同被告人郜某某敲诈勒索他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郜某某、王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介绍卖淫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马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赔被害人陈某某10000元,退赔被害人陈某某、范某某5000元。被告人王某某违法所得1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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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势力团伙非法侵入住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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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5年以来,被告人段某甲、段某乙、段某丙(另案处理)以血缘宗亲为关系和纽带,经常纠集在一起,采用暴力手段,伙同他人在某镇为非作恶。因魏某甲误认为李某某与其争用司机,纠结魏某乙、段某甲、段某丙等人非法侵入李某某家里,实施破坏;还多次在某镇范围内因采石场和矿口问题实施寻衅滋事行为,被告人段某甲、段某乙等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

被告人魏某甲、魏某乙、段某甲、段某乙、周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段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段某乙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被告人魏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魏某乙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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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段某丙非法侵入住宅、寻衅滋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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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7年以来,被告人段某丙和段某甲、段某乙(第三案例被告人)以血缘宗亲为关系和纽带,经常纠集在一起,采用暴力手段,伙同他人在辉县市某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2017年2月,因魏某甲(第三案例被告人)误认为被害人李某某与其争用司机,段某丙伙同他人非法侵入李某某家里,实施破坏。2017年10月在该镇某村李某家附近,因陈某、段某甲与李某的车辆事故纠纷,陈某喊上被告人段某丙和段某甲、段某乙对李某拳打脚踢,造成李某左手拇指指骨骨折、头外伤、多发软组织损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段某丙伙同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段某丙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又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段某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03

举报黑恶,安定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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