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9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南海区某金属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厂在环保设施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自主验收报告的内容存在与实际不符的情况。

据介绍,该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自主验收报告显示,项目年使用水性涂料10.5吨,但检查发现年实际用量远远大于自主验收的填报量.

自主验收材料显示,项目配套建设了8支喷枪,与环评审批一致,但现场检查发现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喷枪12支。

环评审批材料与自主验收报告显示,喷漆工序水帘柜废水和水喷淋废水属于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但检查发现该厂未经论证和许可,擅自将喷漆工序水帘柜废水和水喷淋废水引入前处理工序废水处理设施混合处理后,部分外排。

该厂使用了多种类挥发性有机溶剂作为稀释剂,但在自主验收报告中未提及。

据悉,该厂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佛山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厂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4万元。

法条链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采写:南都记者刘军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