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呢,发生过这样的事情,在深圳市罗湖区的张女士在1992年购买了一套面积144平米的房子,当时花了33.2万元,由于张女士一直在做生意,除了拥有购房合同也一直没有办理相关的手续而当她再想起这件事时已时隔28年,也就是2020年。

当张女士亲人按照购房合同上的地址,来到了小区,却发现房子已经陌生人在居住,屋子也从之前的毛坯房变成了精装修。据邻居所说,张女士这套房子已经涨到近600万,升值近20倍!

但由于毕竟过了28年,张女士的亲友为此不得不联系原开发商办理相关手续,以及怎样和现住户协调,这都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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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有偶,住在上海郊区的顾先生也遇到类似的问题。

顾先生名下有着一栋别墅,由于工作离郊区交通极为不便,所以平日也只在市区上班生活,

2020年5月中旬,顾先生突然收到别墅几百元的电费账单。顾先生非常疑惑,因为很久没有去过别墅,所以电闸也是关闭状态,又怎么会产生电费账单?他立即赶往别墅,发现家中大门敞开,卧室还有人居住的痕迹,于是立即报警。

民警到场后进行勘察,根据现场遗留的快递盒,联系到了吴某,吴某老实交代:“没有地方住,看到很久没人就住在里面”,对自己行为供认不讳。

宝山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吴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对其提起公诉。

那么如果这样的事情发生在国外会怎么办呢?这里就涉及到国外一条法律——“逆权侵占 (adverse possession) ”。逆权侵占是普通法法律概念,指房地产的非业主不经原业主同意,持续占用对方土地超过一定的法定时限后,原业主的行讼时限即终止,该占用者可以成为该土地的合法新业主,不必付出任何代价。

“逆权侵占”说简单点,就是时效取得制度。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时间以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民法上按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的不同,将时效分为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

取得时效,又称时效取得,抽象而言,乃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某权利之意思继续行使该权利,经过一定期间之后,遂取得该权利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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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举个例子方便理解吧

2010年6月11日据香港文汇报报道,香港土瓜湾马头角道唐楼一个单位的女租客林芝,因业主“人间蒸发”了26年,期间由她承担单位的差饷及大厦维修费,日前入禀高院,申请“逆权侵占”,要求裁决她拥有单位的业权。林芝在诉状中提出根据香港《时效条例》第7节的收回土地的诉讼时效条文,她已逆权占有该单位逾法例规定的20年,乃向法庭提出为该单位的业主。(《时效条例》于1991年修订后,“逆权侵占”期限为12年,而修订前则规定“逆权侵占”时限为20年。)

而在一些欧美国家,比如英国,就有一个名词叫做“占屋者”(Squatter),该名词已经不单单是代表个人,逐渐发展为具有相应情报的组织!甚至还出版了组织手册,用来更好利用这部法律来指导组织发展。

该组织从1977年就开始出版《占屋手册》,指导“无家可归人士”合法占领空屋。40年来,随便该指南以英格兰与威尔士法律为基础,为占屋者介绍正确的占屋程序,成为空屋的合法“占有者”。继2012年《占屋法》 》规格更改,禁止在居民区进行占屋活动之后,经过4年详细的了解与摸索,《占屋手册》第14版同时2016年12月1日开始正式上市发行。占屋者们甚至激动地在社交媒体上发起号召,打算组织一场狂欢盛会(Shindig)来庆祝新版指南的诞生。

在英国的法律中,只要占屋者不使用破坏手段进入剩余空地,即使重新命名的房主或地主的允许,占屋行为也不属于犯罪犯罪,只属于民事纠纷。占屋者们就是通过熟练利用这一法律“理直气壮”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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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澳大利亚新州,也有类似法律。如果一个房子的房主一直不宣称对一栋房子或者一块地的主权。 另一个人住进来,住满12年,能一直证明在这期间他已经在很积极的寻找房主但是找不到的话,就可以占有这个房子

在悉尼,60多岁的Paul Fuh的老先生是一名华裔邮政员工,在2001年由于家事离开所在住宅,转眼十几年过去,却被一名投机取巧的澳洲白人占据了,Fuh老先生不仅连住宅都没法回去,还要付几万的法律诉讼费......


  • 法国
法国民法典第2219条规定:“时效,是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经过一定的时间,取得财产所有权或免除义务的方法。”这项规定对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作了相对应的规定,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在善意占有有形动产的情形下,善意占有人通过“即时取得”(acpuis instantanemen)即可取得其所有权;而恶意占有人根据法国民法典第2262条的规定“一切关于物权或债权的请求权均经过30年的时效而消灭”规定,仍然可以取得所有权。
  • 德国
第900条规定:“未取得土地所有权而作为该土地的所有人登入土地登记簿的人,如果登记成立已30年,并且此人在此期间自主占有土地时,即取得该土地的所有权。”这是关于不动产的规定;第937条第一项规定:“自主占有一项动产满20年的,取得所有权。”这是关于动产的规定。
  • 日本
第162条第1项规定:“20年间,以所有的意思平稳且公然占有他财产的,取得所有权。”这是长期取得时效。第2项规定:“10年间,以所有的意思平稳且公然占有他人的不动产,其占有为善意且无过失,取得该不动产所有权。”无论20年时效还是10年时效,共同要件为:所有的意思即自主占有、公然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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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国外和国内的差距,不知道大家对此有什么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