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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在电商平台购真退假获取退款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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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新型支付方式下盗窃与诈骗交织行为的定性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对此类行为定性的重点是综合评判行为人获取财物的关键手段。对于网购中购真退假申请直接退款的,应认定为诈骗;购真退假申请退款遭商家拒绝后,通过客服仲裁处分退款成功的,亦应认定为诈骗。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66条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10日,被告人赵某在上海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代运营的淘宝店铺“XX兄弟”,以人民币7203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购得长方格休闲外套1件后,用其他价格较低的衣物冒充真品成功申请退货退款。

2018年11月11日,被告人赵某以相同手段在“XX兄弟”以共11222元的价格购得男式羽绒服2件后申请退货退款。“XX兄弟”发现退回的是假货后拒绝退款,要求被告人赵某退回原物才能退款,被告人赵某仍拒绝退还原物,并通过申请淘宝客服裁决,由淘宝强制将款项退回其支付宝账户。

2019年3月20日,民警至被告人赵某住处将其抓获。归案后,被告人赵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对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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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上海长宁法院于2019年8月15日作出(2019)沪0105刑初821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赵某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现已生效。

裁判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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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主观方面 来看,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网上购物正常的退货流程是,买家在收到货物后确认收货期限前申请退款并将货物寄回卖家,卖家收到货物后同意退款,买家收到货款,双方解除合同恢复到原来的状态。

在本案中,行为人在收到货物后,虚构退货的事实申请退款,卖家同意退款。行为人本应将货物退回卖家恢复原来的状态,但是行为人却将假货充当真货退回,欺骗卖家退回货款,目的是排除卖家对货款的占有,实现自己对货款的持续性占有,即目的是非法占有本应属于卖家的货款。

客观方面 来看,被告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本案存在盗骗行为交织的情形,被告人确实实施了偷换货物以假充真的行为,被告人获取真货的关键手段看似是偷换货物,秘密窃取,表面上看该行为符合盗窃罪秘密性的特征。

但是对行为定性必须要全面评价犯罪过程,不能截取其中部分犯罪过程片面地予以评价。调换货物其实只是行为人犯罪过程的一个环节,申请退款则是行为人犯罪过程的另一环节,只有盗骗相结合,行为人才能退款成功。欺诈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秘密窃取,对于采取秘密窃取的欺诈手段的诈骗案件,不能因为其欺诈手段符合盗窃罪特征而将行为定性为盗窃。

如果没有后面卖家被骗而陷入错误认识,以为行为人退回的就是真货,并基于该错误认识而“自愿”同意退款,行为人就不会拿到退款。卖家因行为人的欺骗行为而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是行为人获取财物的关键手段。

综上,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能自愿认罪认罚,并且在其家属帮助下退赔全部赃款,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来源:上海长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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