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之重器的“天眼”岂能沦为赚钱工具?

文|李红军

俗话说,人怕出名猪怕壮,在大国科技重器上,似乎也存在同样的问题。

据8月14日北京日报说,近日,媒体报道有一种“天眼”品牌的卷烟在贵州、云南等地销售,引起热议。8月13日,针对“天眼”这一国之重器名称被烟草企业投机注册为商标并使用的情况,中国控制吸烟协会公开发布《关于依法宣告“天眼”卷烟商标无效的呼吁书”》,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科学院等单位引起重视,严肃查处云南中烟恶意抢注“天眼”商标事件,并宣告该相关注册商标无效。

坐落于贵州的“天眼”,是我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世界最大单口径、最灵敏的射电望远镜,是观测宇宙的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也是国家耗费巨资,南仁东等科学家历时22年才打造成的国之重器,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的骄傲,它将引领中国天文走向“黄金时代”。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然而,“天眼”这一国之重器竟然被烟草公司注册成商标,堂而皇之地招摇过市。不管出于何种目的,注册“天眼”香烟都是不合时宜的,为法律所禁止。

首先“天眼”香烟的商标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不难看出,云南中烟生产的“天眼”香烟既非贵州所产,又与天文没有半毛钱关系,明显具有利用“天眼”的声誉误导欺骗消费者之嫌,借别个的高名抬高自己身价,并且在公众中已产生不良影响。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令人颇感困惑的是,就是这样一个带有明显违法痕迹的“天眼”香烟商标竟然能在工商部门注册成功,人们在质疑商家“用心不轨”的同时,也不得不对商标注册部门的这种玩忽职守提出质疑。

于是,我们不禁要问:这种带有明显违法痕迹的“天眼”香烟是如何注册成功的?这里面有没有利益勾兑问题的存在?值得公众追问。让“天眼”和烟草混搭,无非是想利用“天眼”的社会声望夹带商家的私货,对这种违法行径必须依法“纠偏”。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其次“天眼”香烟容易对公众造成误导,是对公众健康的不负责任。云南中烟恶意抢注“天眼”商标,大力推广“天眼”卷烟将会加剧烟草危害,阻碍国家控烟工作,明显与健康中国国家战略相悖。云南中烟围绕“天眼”所做的种种举动,不外乎是想要利用“天眼”作为国家重大科技工程的美誉与知名度营销烟草产品,从中获取商业利益。

《“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指出:健康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条件。实现国民健康长寿,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的重要标志,也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

通过抢注“天眼”等不择手段的方式来进行烟草产品营销,将会加剧烟草流行与烟草使用带来的沉重负担,阻碍人民健康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影响健康中国宏伟目标的实现。“天眼”,国之重器,人们对它敬重有加,而“天眼”香烟则是一种赤裸裸的烟草,和国之重器可谓是风马牛不相及。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天眼”,国之重器,岂能沦为烟草工具。一方面,国家商标局必须依法纠正自己的决定,撤销“天眼”商标注册,还“天眼”以应有的尊严;另一方面“天眼”注册单位——云南中烟要闻过即改,端正自己的经营动机,少拿“天眼”说事,及时申请撤销“天眼”香烟商标。对“天眼”心怀敬畏之心才是一个烟草企业应有的业界遵循。

透过这一个案警示人们,制造市场卖点无可厚非,但是千万不能拿着国之重器说事。恪守法律和业界良知是商家必须遵守的底线,。“天眼”,国之重器,岂能沦为烟草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