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群从华为和阿里巴巴跳槽到微软的员工遭到了微软的内部抵制。由于华为和阿里来的员工时常“比赛加班”,甚至“半夜在工作群互发消息”,给团队带来了国内互联网企业的加班文化,破坏规则,恶性竞争。看似玩闹,实质反应了我们的加班文化根深蒂固,甚至有企业罔顾员工的健康安全迫使他们长期加班,这也导致一些无可挽救的悲剧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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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晚上,雍某还是像往常一样加班4个多小时,直到23点多才回家。但就在次日凌晨2、3时左右,他的妻子胡某发现雍某身体异常,面部紫绀,呼之不应,雍某遂被送往苏大附二院高新区医院抢救,最终抢救无效死亡,经医院诊断为猝死,但具体猝死的原因不明。

事后,雍某所在的用人单位苏州市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于人道主义给了4万给雍某的家属处理后事,但是并没有就工伤进行赔偿。雍某家属认为雍某作为该公司的员工,在实际用工过程中却被一直要求加班,雍某的死亡是长期加班、劳累过度所致的,要求该科技公司应该承担责任、作出赔偿

法律分析

法律分析

连续加班最终猝死,算工伤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情况如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所以,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雍某的死不符合上述规定,因此出具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雍某的猝死不视同工伤。但是,根据雍某死亡前两个月的工作时间表看,工作日仅有5天无加班记录,周末仅有一天无加班记录,公司对雍某的上述加班情况予以认可,那么长期加班是事实,用人单位需要为雍某的死亡担责吗?

虽然雍某的猝死未认定为工伤,但其所在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规范用工,存在密集的加班行为。

即使雍某加班系自愿行为,但是根据被告的辩解,其加班的原因与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是密不可分的,且公司对雍某的加班行为是知情且同意的。而公司提供对劳动者的劳动保障义务也属于公司的基本义务,公司未能举证证明雍某的加班系出于其他法定的特殊原因,因此被告的上述辩解并不能作为其违法延长雍某劳动时间的合理事由,故被告在雍某的加班行为中存在侵权行为且存在过错。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被告没有特殊情况,把12小时作为员工正常的作息时间,则严重侵犯了杨勤的合法权益。

世界卫生组织对猝死的定义为“平素身体健康或貌似健康的患者,在出乎意料的短时间内,因自然疾病而突然死亡”,说明猝死系因患者的自身疾病死亡,死亡起因于患者身体内部原因,但长时间内工作内容多、工作强度高、工作压力大以及不健康的生活作息会有损身体健康,亦是一般人均知晓的生活健康常识。

雍某死亡前一个月的体检报告中并未明确显示其存在疾病,雍某当天下班后直接回家,中途也未至其它场所参加可能有损健康的活动,而雍某死亡前一个多月的时间内其工作时间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有密集的加班行为存在,其死亡当日也是加班至22时才回家休息,因此根据现有证据,本院虽无法得出雍某加班与其猝死之间存在必然直接因果关系的结论,但根据雍某工作时长、加班情况以及其当日加班后回家睡觉过程中即猝死这一过程的紧密度,并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该因果关系亦同样无法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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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比例

公司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比例

虽然该公司对雍某的加班行为存在侵权行为以及过错,现有证据无法认定也无法排除加班与猝死之间的因果关系,但猝死的起因毕竟是源于患者身体内部原因,引发猝死的原因亦与雍某个人身体及心理素质、日常生活安排等多重因素有关,具有多因一果性和一定的偶然性,在本案因果关系参与度无法查明确定的情况下,本院根据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和公平合理原则,酌定由世嘉公司对雍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王伟浩律师提醒,生命只有一次,虽然意外无法预料,但是我们也不能等到意外到来,才知道健康的宝贵。对于劳动者来说,如果是为了企业自愿加班,也应该在自己能力范围内;如果是企业强迫要求高强度不合理的加班,劳动者应该懂得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用人单位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对于违规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部门作出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