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据媒体报道,海底捞认为河底捞餐馆擅自在其开设饭店的牌匾以及服务用品上使用的“河底捞”标识,与海底捞公司核准注册的“海底捞”商标为近似商标,构成了在相同服务使用近似商标,侵犯了海底捞公司的“海底捞”商标专用权。因此,海底捞公司一纸诉状将河底捞餐馆起诉至了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从“老干妈商标护城河”到“凤凰网起诉商标侵权获赔500万”,随着各企业商标保护意识的逐渐加强,商标侵权案的数量也在增长。法院驳回了海底捞的诉讼请求主要是因为,河底捞餐馆无论从字体的字形、读音、构图、颜色,还是从原告、被告经营的菜品等方面,均不会使一般的消费者对河底捞的餐饮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海底捞之间有特定的联系,因此被告河底捞餐馆不构成对原告海底捞公司的注册商标“海底捞”的商标权的侵犯。

对于商标侵权的判定并不简单,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6月17日发布实施《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共38个条文,主要内容包括了许多方面,都是直击商标侵权执法活动中普遍存在且容易产生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判定,对于司法实践中侵害商标权的判定,甚至商标行政授权确权领域,也具有相当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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