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消防救援支队

《乐山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行业部门消防安全责任,细化消防安全重点管控的单位职责,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我支队立足本市实际,根据《四川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拟定了《乐山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现全文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大众意见、建议,您可在2020年8月26日之前将自己的意见或建议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提交。

电子邮箱:755826973@qq.com

附件:乐山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乐山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乐山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四川省消防条例》和《四川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各级政府负责本地区的消防工作,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地区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总责,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按要求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综合协调本地区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指导,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明确分管负责人。

第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第五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责、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原则,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第二章 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等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召开年度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每年向下一级政府和所属工作部门部署消防工作,向上一级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二)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三)及时编制、修订本级消防规划,并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统筹纳入相关国土空间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加快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促进城乡消防事业共同发展。

(四)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五)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明确消防工作目标责任,将消防工作纳入日常检查、政务督查、绩效管理等重要内容,组织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消防工作成效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履职评定、奖励惩处挂钩。

(六)每年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和约谈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或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七)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建设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八)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

(九)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加强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做好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相关保障工作。

(十)推动消防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应用,推进“智慧消防”建设,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设备以及技防、物防措施,提升消防工作科技水平。

(十一)按照立法权限,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工作需要,推动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十二)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乡镇政府消防工作主要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业务经费支出。

(三)及时编制、修订乡镇消防规划,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乡国土空间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四)发挥群防群治作用,因地制宜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督促隐患查改等工作。全国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应成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传统村落及名村应建立兼职消防队伍和消防机制。

(五)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六)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明确网格消防工作职责,强化消防网格人员培训和考评奖惩。

(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做好无物业服务住宅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自防自救工作以及消防安全社区创建等活动。推动村(社区)建立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配齐灭火救援装备器材。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第八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办法履行同级别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三章 群众自治组织消防工作职责

第九条村(居)民委员会在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时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在上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二)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占用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违规停放电动车及充电行为;负责无物业管理的单位和小区消防车通道的维护、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火灾隐患,及时上报上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确定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开展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动员组织驻社区(村)组织、单位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辖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日常运行,检查指导单元网格火灾防控工作落实。

(四)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五)根据需要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在乡镇、街道指导下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

(六)发生火灾时立即报警,并组织对初起火灾的扑救。

(七)对农村居民自建房屋的消防安全进行指导和监督。

(八)建立鳏寡孤独等弱势群体家庭关怀帮扶机制,推动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第四章 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完善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范标准、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部门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评,保障消防工作经费。按照职责分工对所属单位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研判消防安全形势,部署本部门并督促所属单位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

(三)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督促指导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制定完善灭火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逃生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素质。

(四)强化督导考核,将消防工作职责落实情况作为评先评优、评级评星的重要依据。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在履行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职责的同时,严格依法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事项,并抄送同级消防救援机构。

(一)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知识纳入学校教育、教学内容,检查、指导和监督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演练和火灾隐患整改,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消防救援机构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负责消防救援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并保障消防车辆通行,协助封闭火灾现场,维护火灾现场秩序。公安刑侦部门与消防救援机构建立施行涉火案(事)件现场调查协作机制。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查处、清拖车辆堵塞占用市政道路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协助消防部门、社区、小区业主委员会清拖堵塞非市政道路、小区内部消防通道的车辆。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

(三)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的行业消防安全,检查、指导、督促民政服务机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火灾隐患整改及组织消防演练。加强对社会消防公益组织、消防志愿队伍建设等工作的扶持指导。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督促其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积极推动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职业培训内容。

(五)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编制消防专项规划,依法纳入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明确消防站用地,合理规划布局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并监督实施。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负责市政消火栓建设工作;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加强住宅小区的消防安全防范并做好住宅小区的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依法依规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领域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参与建设工程火灾事故调查。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督促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时,应当划设或者设置禁止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标线、标识。

(七)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客运车站、港口、码头、内河流域及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加强对危险货物(含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单位、运输车辆消防安全管理。

(八)文化旅游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文化娱乐场所、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星级旅游民宿、星级农家乐等单位(场所)依法依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将消防安全纳入星级宾馆、饭店评定等考核范围;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旅游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九)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医疗卫生健康机构审批或管理的行业消防安全,协助做好火灾事故人员伤亡统计工作。积极保障灭火、抢险救援的医疗救护工作。

(十)应急管理部门对主管的行业领域依法实施行政审批和安全生产监管,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负责将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十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生产、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查处质量违法行为;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指导相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相关标准制订及修订工作;加强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产品及使用标准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

(十二)城市执法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建设工程消防违法行为。

(十三)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承担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参与拟订消防专项规划,参与起草地方性消防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承担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相关灾害事故救援行动,承担重要会议、大型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十四)人防部门负责人防系统内修建的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第十二条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对本行业领域相关单位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督促检查行业消防工作,限期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和突出问题,逐级落实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在工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改造中,提升企业消防安全技防水平。在职责范围内督促指导工业企业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督促企业将消防安全设施与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

(三)科技部门负责将消防安全科技纳入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示范。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四)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五)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协调辖区监狱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

(六)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对消防资金进行预算管理,依法依规做好消防救援事业发展的经费保障。将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装备建设纳入财政预算,做到消防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七)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依规做好农业、农村领域消防安全工作。在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安全检查。

(八)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商贸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九)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烈士纪念设施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军休军供等服务机构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十)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并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在紧急情况下启动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程序维修公共消防设施。

(十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十二)体育、粮食等部门负责加强体育类场馆、储备粮储存环节等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十三)宣传、广播影视部门负责指导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协助监督管理印刷业、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督促新闻媒体发布针对性消防安全提示,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督促广播电视机构制作、播放公益消防宣传作品。加大重大消防安全隐患曝光力度。

(十四)文物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和博物馆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一)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机构及服务网点、派出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保险监管机构负责监督管理保险公司依法合规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支持鼓励保险机构发挥参与火灾风险评估管控和火灾事故预防功能。

(二)邮政管理局依法指导和监督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电力行业管理部门依法督促电力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推广采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引导用户规范用电。与消防救援机构建立联勤联训联动机制,负责救援现场电力切断、保障等工作。

(四)燃气规划、建设、管理、经营等相关单位的主管部门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督促燃气经营企业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查处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等各方主体的燃气违法行为。

(五)水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水务行业消防安全工作;督促供水单位做好市政消火栓维护、保养和修复工作。

(六)通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通信业、通信设施建设的消防安全管理。互联网信息部门负责指导网站、移动互联网媒体等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

(七)气象、水利、地震部门应当及时将重大灾害事故预警信息通报消防救援部门。

(八)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有关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第五章 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全面分析研判本单位火灾风险、主动排查整改火灾隐患、有效遏制火灾事故,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负责人及其职责,制定完善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常态化组织开展消防工作检查,每年组织开展消防工作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

(二)保障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应当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三)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四)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和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五)按要求和频次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七)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当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整改的部门、人员。在隐患未消除之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或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八)建立微型消防站和专(兼)职消防队伍,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开展经常性训练演练,提高火灾扑救能力。

(九)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宣传教育能力。

(十)发生火灾事故,应当及时提供单位相关真实情况和资料,全力协助开展火灾扑救、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等工作。

(十一)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第十四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十六条下列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除应履行本细则

第十四条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相关职责:

医院、寄宿制学校、养老服务机构等场所应加强病房、宿舍的夜间巡查,针对性开展夜间应急演练,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医院、学校等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实验用剂、化学试剂、药剂的场所,应加强储存、进出库及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使用、实验或教学。医院、养老服务机构等应加强避难间的管理,保证避难及疏散空间的有效使用。

电影院、剧场、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应严格按照标准使用装饰装修材料、敷设临时用电线路;保证独立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与其他场所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明确管理责任。落实舞台、电影放映室、灯光操作室等部位防火分隔要求,实行严格的用火用电管理。

文物古建筑应当严格落实焚香、点蜡、长明灯等使用明火活动的防火安全措施,划定禁火区域;加强巡查检查,制止违规吸烟、堆放易燃可燃物品等行为;规范宗教教职人员、信教群众开展宗教活动、日常生活的消防安全行为;积极应用电气火灾监控、联网式独立报警等技防措施,因地制宜地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寄递物流企业应与加盟企业、外包服务合作网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将消防安全工作要求纳入协议内容,监督指导加盟企业、外包服务合作网点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经营场所及员工集中住宿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电动车充电、停放安全管理,规范营运、生活的消防安全行为。

厂房、库房应定期对作业场所、工艺、设备、岗位和生产、使用、储存的物质进行火灾风险评估,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生产作业期间应严格遵守工艺流程和操作规程;劳动密集型企业应按照班组、区域确定应急疏散引导员和安全员,实行进入生产场所人员登记,严格控制人员数量;冷库、低温生产环境应严格执行制冷设备及线路、器具安装、调试、使用和维护管理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根据需要,结合生产工艺、危险源和火灾扑救特点,建立应急队伍。

第十七条超高层建筑、大型城市综合体、化工企业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除应履行第十四条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超高层建筑、大型城市综合体应分区域建立微型消防站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保证秒级响应、快速处置;加强避难层的消防安全管理,保证避难场所的有效使用;在首层和各避难层设置便于消防救援队伍使用的防护装备和灭火器材;工程管理、招商运营等部门在招商、装修改造等活动中应执行消防安全要求,加强疏散通道、中庭等公共区域的管理;营业期间,应确保各营业区域的安全疏散要求;举办展销、演出等大型群众性活动,不得超过额定人数,严格临时设备设施、搭建装饰等物品管理;建立由水、电、气、热等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技术处置队,对供电设备、线路、管井等进行巡查维护,建立与微型消防站联勤联动。

(二)化工企业应根据生产、储存和使用物质的种类、性能、生产工艺,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科学辨识、有效监控危险源,通过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引进新工艺、新设备或投产、停产前,应进行专项安全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工艺处置队,对车间工段、重要设施设备等进行防火巡查检查,发生火灾时,迅速实施关阀、断料等措施,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第十八条建筑物所有权人及管理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筑物由所有权人直接使用时,所有权人应当履行本细则关于单位的职责;对于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第三方服务机构等单位进行消防安全管理的,保障消防安全的责任仍由所有权人负责。受托单位在其管理范围内实施消防管理行为,并接受委托单位监督。

(二)建筑物由所有权人以出租、委托等方式交由他人管理使用时,所有权人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不得向管理使用人提出危及消防安全的要求,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三)对于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建筑物,各所有权人对专有部分履行单位职责,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必须明确管理责任,签订消防安全管理协议;当各所有权人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第三方服务机构等单位进行统一管理时,受托单位对其管理范围的公共消防安全进行管理。

(四)在建筑物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使用人应当参照本细则关于单位的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进行维护管理;对消防车通道和登高操作场地进行标注标识,保持畅通,并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等主管部门报告。

(二)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三)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巡查检查和消防宣传提示,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可根据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在管理服务区域内成立志愿消防队伍,对初起火灾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四)对业主投诉的居住用出租房的消防安全问题及时劝阻并督促改正违法行为。

(五)加强公共区域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室外公共区域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设施。

第二十条消防设计审查、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第六章 责任落实、追究与容错

第二十二条对消防工作职责不落实的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对本级部门或上级组织对下一级组织按照职责权限组织实施约谈:

(一)消防工作经费保障不到位,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力量建设等任务推进缓慢、落实不力的。

(二)本地区、本行业系统消防安全形势严峻、问题突出的。

(三)其他应当约谈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对消防工作职责履职不到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公职人员予以问责:

(一)年度消防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二)未按要求完成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治的。

(三)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一年内被约谈两次的。

(四)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应当依法追究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相关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火灾事故,经查实已经履行本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并全面落实了上级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或者免予追究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七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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