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绵阳晚报报道,如今,“网红直播”发展迅速,然而因为各种原因导致主播和相关签约方引发的纠纷也呈现多发之势。近日,涪城区人民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合同纠纷案:绵阳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化传播公司)以主播小薇(化名)违约为由向其提出94万余元的赔偿,而小薇则以文化公司“违约”在先提出反诉,要求其承担拖欠的直播收益及损失合计240余万元。那么到底谁才是违约方呢?
■王洪兵周兰兰记者邓勇
公司起诉主播
擅自申请其他账号直播构成违约索赔94万元
2017年5月,当时23岁的小薇因整体形象良好,被绵阳一家文化传播公司看中,与其签订了一份《直播合作协议》。协议中约定,甲方文化传播公司为乙方小薇在平台直播对接与商务洽谈,合作期限为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1日。《直播合作协议》第二条3款“乙方连续三个月收入达到50000元以上,合作协议有效期自动延长至5年”、“乙方只能通过甲方设立并指定的账户进入网络视频直播平台,不能自行申请账户通过其他形式进入平台直播”,第4款约定“在合作协议有效期间内,乙方不得自行、私自与其他自然人、公司或者工作室进行合作”……并对相关的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前后,文化传播公司对小薇进行了全方位的培训,小薇依约开始了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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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在未经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她擅自申请其他账号在平台上继续直播,终止了与公司的合作。”文化传播公司认为,小薇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相关约定并结合其收益情况,遂向法院提出了解除双方于2017年5月签订的《直播合作协议》,并要求小薇赔偿培训费及违约金,合计94万余元。
主播反诉公司
降低提成比例首先已构成违约提出240万赔偿
面对文化传播公司的诉求,小薇则表示,文化传播公司在相关诉讼中隐瞒了自身的违约行为。自己同意解除相关协议,但不同意承担94万余元的赔偿。“协议签订后,我依约进行直播。但到了2019年4月,文化传播公司突然降低提成比例,次月又以提成比例无法确定为由,拒绝向我分配上月收益。”小薇在答辩中说,到了2019年6月,文化传播公司突然提出双方此前签订的《直播合作协议》作废,并告知如果不签新协议就不分配收益。小薇认为,以上种种均能说明是公司一方首先违约,遂反诉要求文化传播公司立即支付拖欠自己的收益及逾期支付的违约金,并赔偿因解除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合计240万余元。
对此,文化传播公司则答辩,新合同签订后自然会支付小薇相关收益,整件事情都是因为小薇单方停播解除合同导致,是其违约在先。
法院调解达成协议
解除相关合作协议主播支付公司培训费1万元
一方索赔94万元,一方反诉要求240万元赔偿,到底是谁违约了,双方各执一词。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涪城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解除双方于2017年5月签订的《直播合作协议》;二、小薇向文化传播公司支付培训费1万元,双方均放弃各自的诉讼请求。三、调解书生效后,双方均不得再以《直播合作协议》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