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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放火罪案件,被告人余某保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3月14日上午,岳阳县月田镇村民余某保从自家山上下山途中,想起平常村民们经常欺负他,遂产生放火烧山进行报复的想法。当日下午1时许,余某保点燃了山边的杂草后离开。当日下午5时,余某保发现自己点的火被扑灭,心理不平衡,于是再次分6处点燃了山边的杂草。在逃离现场时,余某保被村主任抓获,带至村警务室,并对放火一事供认不讳。山火经当地群众奋力扑救,于当日下午6时许被扑灭。

经鉴定,过火林地总面积0.23公顷;经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余某保实施危害行为时及目前,未发现有精神疾病。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保为泄私愤,产生报复心理,故意放火烧山,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放火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余某保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是坦白,可以从轻从宽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