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8月12日从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获悉,为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合肥市正式出台村级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该办法规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用途管制政策的前提下,留用地可以用于工业、商业(含民宿)、文旅等经营性用途,但严禁用于房地产开发。

新规明确了留用地指标来源,即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用途管制政策的前提下,允许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依法有偿收回闲置宅基地、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等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补偿标准参照《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执行。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按照核定的规模预留部分土地作为留用地,使用权维持不变。

按照新规,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集体土地范围内,每个行政村(居)不低于3亩标准安排指标。土地整村整居被征收的原则上可按照总量不超过15亩的标准安排留用地指标;非整村整居征收的原则上可按照不低于3%的标准安排留用地指标,单次安排不得超过10亩,累计安排不得超过15亩。留用地指标严禁私自转让和买卖。

在明确土地用途外,新规提出,鼓励村集体以自主兴办经济实体,或以入股方式参与其他经济主体合作发展,以获得稳定收益。在土地使用年限上,出租最高年限不得超过20年,入股联营的年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土地交易形式上,出租或通过以地入股作价出资形式用于经营性项目和工业用地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程序和办法,通过土地交易市场招标、挂牌等方式进行。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独)资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使用留用地的除外。(记者 张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