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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嫖娼”行为

不仅严重危害个人的身心健康

破坏家庭和睦

还是导致多种违法犯罪的根源

严重影响社会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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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嫖娼固然可恨

其背后的组织者

更是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近日,由赣州检察机关抗诉的

一起组织卖淫案

二审获法院依法改判

以组织卖淫罪

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8年

并处罚金30万元

刑期较一审增加3年

罚金增加15万

罪名由“协助组织卖淫罪”

变成“组织卖淫罪”

一起来看看吧

简要案情

2015年11月,许某某与周某(另案处理)协商双方合作经营水疗会所,周某一方的事务由黄某某负责。合作经营期间,水疗会所对外打着按摩、泡澡的服务项目,实则组织技师向嫖客提供性服务。2016年10月公安机关依法对该会所进行查处,现场抓获正在提供性服务的技师和嫖娼人员若干名,并将部分有关人员抓获归案,许某某和黄某某被列为刑拘在逃人员。后分别于2019年2月和2019年8月被广东警方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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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许某某作为合作协议中甲方的核心人员,主要负责为卖淫活动提供场所、管理财务、提供免费食宿、承担日常开支等,对该卖淫团伙的卖淫活动起组织、策划和管理作用。黄某某主要负责审定技师的服务价位并负责技师的日常管理,安排技师的上班、休假、排班、轮钟等工作,直接对该场所的卖淫活动及卖淫人员进行管理。在该会所上班的女技师人数,少时10人,多时18人,日平均13人。

原审法院以许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黄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许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 10万元,予以没收,由收缴机关上缴国库。

在说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前

我们先来看看法律对

“组织卖淫”和“协助组织卖淫”

分别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卖淫,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协助组织卖淫,是指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指在组织卖淫的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的行为。

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

黄某某的行为依法应认定为“组织卖淫”

而非“协助组织卖淫”

会所经营期间,黄某某有招募、纠集女技师的行为,对技师有实实在在的管理行为,如审定技师的进入和服务价位,安排技师上班、休假、排班、轮钟等,对技师进行了有效的管理、控制,属于组织行为而非帮助行为。黄某某与技师之间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不是实施单纯的帮助行为,其行为依法应认定为“组织卖淫”而非“协助组织卖淫”,构成组织卖淫罪。原审法院对于黄某某“在卖淫场所管理技师”、“卖淫人员日均 13人”的事实予以确认,但在认定罪名时却未将黄某某认定为管理者,不符合法律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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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依法查明事实的基础上

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

二审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

以组织卖淫罪判处黄某某

有期徒刑八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两字之差

差的不止是三年刑期和十五万元罚金

更彰显了检察机关

捍卫公平正义的决心和能力

在此,检察官也郑重提醒:

组织卖淫要判刑

卖淫嫖娼也违法

美好生活要珍惜

洁身自好远离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