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

由威宁县检察院提起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

代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威宁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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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

自2019年9月以来,代某某在位于威宁县六桥街道的“豆芽批发部”内生产豆芽并销售,在生产过程中,为了提高豆芽的产量及卖相,代某某在侵泡豆子时加入一种白色粉末,其中含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规定禁止使用的“4-氯苯乙酸钠”有害物质。

检察机关认为,代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检察机关对代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代某某支付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总价款的十倍赔偿金,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中,代某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向法庭递交了悔过书,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的量刑建议及提出的公益诉讼请求无异议。

合议庭集体评议后对该案进行了当庭宣判, 判处代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支付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总价款的十倍赔偿金5000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代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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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食品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食品安全是重要的民生工程。

近年来,威宁县人民检察院将食品安全检察监督工作作为重点工作部署推进,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刑事检察等检察职能,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在此,检察官提醒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违规、违法代价大,要合法经营、诚信经营,做良心商家。

来源: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