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公开梁*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二审最终审判结果,驳回梁*上诉,维持一审10万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判。

以下为公告全文:

2020年8月13日,由星权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歌手、演员张艺兴诉梁*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名誉权)案二审胜诉。

被告梁*因在其个人新浪微博账号“猩妃”中发布针对张艺兴的侮辱、诽谤言论,一审被判构成对张艺兴名誉权的侵害,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涉案新浪微博账号“猩妃”的首页置顶位置连续十日公开发表致歉声明,向张艺兴赔礼道歉,并赔偿张艺兴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00元,维权成本人民币13000元。同时,一审法院决定对被告梁*因被张艺兴起诉等事由发起打赏而非法获利的36964.82元予以全额收缴。

被告梁*不服该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工作室方面对案件审判结果回应道:“张艺兴先生作为公众人物,理应接受舆论监督,也负有对社会舆论评判较高的容忍义务,但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言论自由也并非侮辱诽谤、肆意传播虚假事实等行为的遮羞布。 我们会持续跟进法院对梁某的判决执行,道歉一天不可少,赔偿一分不可少。最后,感谢法网恢恢、正义永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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