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陆川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87岁的原告(男)向法院起诉要求与52岁的被告(女)离婚,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儿呢?

案件回顾:17年“黄昏恋”一朝终结

原告与被告于2003年经自由相识恋爱,并于2006年8月18日,双方自愿到陆川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为丧偶再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但再婚前双方均有各自的子女,且均已独立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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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双方因经济问题、处理各自子女间的关系问题及日常家庭生活琐事等方面发生矛盾。2019年4月两人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出现裂痕。

2019年7月1日,原告第一次向陆川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2019年7月26日,陆川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之后,二人仍不能和好,且均回到了各自的子女家里居住生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之后,原告第二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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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如何确定分割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均认为现双方居住在儿子家里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原、被告均否认对方主张,双方也未能提供证据证实。

原告主张借给被告儿子有17000元属于夫妻共同债权,但被告不承认,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实。

被告主张原、被告自2019年4月开始分居后,原告的退休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而原告认为两人分居后,被告去了县城某单位打工亦有收入,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应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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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 酌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婚后没有共同债务。原、被告身体均有病曾先后多次在医院住院治疗。现原告年龄较大,身患多种疾病,需长期服药治疗。原告目前有退休养老保险金每月约5000元,被告目前在陆川县某单位打工,有一定收入,但收入不稳定,生活确实也存在有困难的实际。

法院认为:被告要求分割与原告分居期间的退休养老保险金及请求原告给予生活困难帮助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将根据双方的身体健康状况、分居后双方的收入等实际情况酌定给予支持。

经过综合考虑,法院依法判决:

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原告在退休养老保险金中一次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币20000元给被告。

三、原告一次性支付生活困难帮助费5000元给被告。

原告与被告儿子若存在有民间借贷关系,可另行起诉处理。

判决生效后,原告在其子女的帮助下当即将所需给付款项通过电子银行一次性转账至被告账户中,双方签订了收款收据,至此该案顺利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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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广西高院

来源:陆川县人民法院

作者:陈柏锦

编辑:李金兰

审核:卢光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