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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闻报道,六十出头的姜某已经退休,由于长期患病,经济拮据。为了改善生活,他把脑筋动到了年迈的老父亲身上。姜某的父亲已年近九十高龄,名下有一套公房,原本与大儿子一家居住。大儿子于2017年4月去世后,儿媳常某和孙女继续与其一同居住。近年,姜父患上了老年痴呆症,并多次脑梗,已经出现了神志不清的症状。眼看父亲的房屋和财产可能分给嫂子,姜某着急地展开了一系列“自救”行动。2017年7月,姜某没跟嫂子常某打招呼,就将父亲接到自己的住处,并且从此拒绝常某探望,将老父隔离在自己的“保护圈”内。9月,姜某向所在地法院申请,确认其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拿到确认判决后,姜某又通过居委会指定自己为老人的监护人。为了将自己的户口迁入父亲承租的公房,并排除嫂子常某的阻挠,他准备以老人名义起诉常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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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看“胜利”近在眼前,却出现了突然的变化:2017年11月23日,姜父意外去世。这样一来诉讼主体资格不复存在,那么姜某抢夺财产的行动即将搁浅。一不做二不休!姜某将老父亲的遗体留在了医院的冰柜,不但没办理户籍注销手续,反而继续领取老人名下的养老金,完全隐瞒了其父亲已经去世的事实。

更恶劣的是,姜某继续以其父亲的名义向所在地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其嫂子常某排除妨害。由于承办法官和常某均对姜父的去世皆不知情,在查明姜父为房屋的承租人后,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请,确认姜某作为姜父的监护人有权进入涉案房屋。胜诉后,姜某自以为计谋得逞,还再次以其父亲名义向法院提起了其他诉讼。

纸终究包不住火。姜某的嫂子常某经多方打听后,终于得知了老人早已去世的实情,故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

通过再审,二中院撤销了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姜某以其父亲名义提出的起诉。同时,姜某捏造案件事实、严重妨碍司法秩序的恶劣行为,踩踏了法律底线。目前,公安机关已对姜某虚假诉讼罪予以立案侦查。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具体情形

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

二、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五)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三、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项情形,造成他人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者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的;

(三)致使义务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财产给付义务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产权益,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致使他人债权无法实现,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数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六)致使他人因为不执行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判决、裁定,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从一重罪处罚情形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贪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五、从重处罚情形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民事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六、共同犯罪的处理

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与他人通谋,代理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故意作虚假证言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前三款行为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七、单位可构成本罪

单位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八、情节轻微、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从宽处罚情形

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行为人系初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自愿具结悔过,接受人民法院处理决定,积极退赃、退赔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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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徐长芳

编辑:陆莎 王乐

排版:赵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