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流坐上被告席的医院和医生。

吴医生没想到,自己为了顺利离职,2年内打了4场官司,3次作为原告,1次作为被告。近日,“裁判文书网”的4份公告还原了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

2012年9月26日,吴医生正式入职浙江杭州萧山医院工作,开始了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轮转。2年后的12月10日,双方续签了《杭州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聘用关系将持续到吴医生法定退休年龄为止。

2015年9月10日,吴医生第一次向萧山医院提请离职。一周后,医院回复不予同意。当日,吴医生再次提交了离职申请。

同年11月22日,等不来批准的吴医生向医院发出了离职通知,宣布自己将于12月1日正式离职,之后便不再来医院上班。3天后,医院对吴医生做出旷工、除名的严肃处分。

法庭交锋,医院和医生轮流坐上被告席

吴医生离开了医院,却没能带走自己的医师执业证书,这意味着他将无法顺利入职新工作单位。2016年1月,吴医生向法院起诉萧山医院,要求:

1.撤销处分(后当庭撤回

2.解除与医院的人事关系

3.归回被扣押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院回应称:医院虽然向吴医生发出了书面通知,但事实上并未对吴医生做旷工、除名处分。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天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3〕38号)

按照双方签署的《杭州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吴医生应当在离职申请被拒绝的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聘,与医院仍未能协商一致的,可提出人事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吴医生不能单方面与医院解除合同。

此外,由于吴医生擅自离职属于违约行为给医院造成损失,萧山医院另于2016年12月中旬起诉吴医生,要求后者按照合同应该支付违约金148443元左右。萧山医院表示,由于聘用合同中有些问题没有解决,所以没有交还吴医生的医师执业证书。

对此,吴医生拿出了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于2015年8月发布的《关于规范医师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管理的通知》,该《通知》明确提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医师资格证书等证件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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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浙江省卫健委

萧山医院和吴医生轮流坐上被告席,最终,结果如何呢?

在以吴医生为原告的法庭上,法院认为,对于吴医生提供的《关于规范医师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管理的通知》,其只是一个公函,并不是以文件形式下发的,对医疗单位没有强制性。而根据医院提供的合同证明“医生再次提离职必须在6个月后”属实,的确是吴医生违约在先。法院判决:双方于2015年12月1日解除劳动合同,由萧山医院归还医师执业证书。

而在以萧山医院为原告的法庭上,法院认同了吴医生违约在先的事实,同时,由于医院提出的赔偿金过高,而吴医生也的确提供了劳动,因此,吴医生所支出的费用中应当扣除各类工资、五险一金、餐贴等,即对于违约金的调整范围限于36000元比较合理。且考虑到吴医生提请离职后2个半月才正式离开,因此,最终判决吴医生赔偿了医院2万元违约金。

不服审判,医生2次上诉抗辩

如愿拿到了医师执业资格证,缴清了2万赔偿金,但吴医生对这个结果并不满意。

他认为自己于2015年12月解除了合同,但直到次年7月初才拿回了医师执业资格证,导致自己这段期间自己无法入职新工作单位,给自己造成了损失。此时的他,已经拿到了宁波市鄞州人民医院次年9月正式录用的通知。

2017年4月,吴医生再次将医院告上法庭,提出如下诉求赔偿:

  • 萧山医院违法扣押医师执业证书,造成损失86591.75元(12370.25*7个月);

  • 扣押执业证期间停缴社会保险,造成损失12833.33元(1833.33*7个月),以及公积金6125元(875元/月*7个月)。

对此,法院查实,吴医生没有“从离职后到起诉前曾向萧山医院索要医师执业证书”的证据,因此其提供的录用通知虽然真实,但不足以证明其损失,且由于吴医生违约在前,因此社保和公积金的索赔也不予支持。

2017年5月,吴医生又上诉,坚持自己的诉求。法院基本认同4月判决理由和结果,维持了判决。此为终判。

医生离职,究竟要等多久才能二次申请?

吴医生第一次申请离职被拒,没有等足6个月再次申请,这一点在其上诉要求医院赔偿时成为最大的不利条件,那么,这点究竟是个例,还是普遍存在的呢?

“医学界”和几位医生聊了一下,发现这条条款的确普遍存在,但现实中,大部分医生和医院倾向于好聚好散,闹上法庭的并不多见。

“的确有这个情况——第一次和第二次提离职要等上那么一段时间,有个缓冲期,3个月到半年不等。在一些当事人口中,这也是一个程序。”陆笙( 化名 )是浙江杭州当地某三甲医院副主任,身边也有一些朋友在体制内跳槽。

“就我个人了解的来说,( 吴医生 )这样的极端的例子会有,但比较少。”陆笙就有一位同事,因为上班单程需要2个小时,而家里还有2个孩子需要照顾,最终选择跳槽去了一家离家更近的公立医院。像这种类似的人之常情,医院大多持理解态度,好聚好散,时间到了就放人。“杭州有关部门还是很开明的,十年前开始医生就有流动,到今天的话大家对这种流动已经习以为常,就我们医院来说流动性也蛮大的。”

而对于吴医生遭遇到的扣押医师执业资格证,陆笙表示自己所在的医院持有的都是复印件,原件都在医生自己手中。对于医院不放人,他表示有些理解:有些医院不让走的原因可能是出过一大笔钱去培养过他,还是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

林路( 化名 )是深圳某知名连锁诊所的副主任医师,他对这个条款也有所耳闻,但就他个人亲身经历来看,离职并没有拖那么久,1个月时间速战速决。“最好是好聚好散,关系搞僵了,医院一定要卡半年也是可以的。”

“我们这边是按照一个月为审核周期,辞职人员需提前一个月报申请到分管科室和领导那里,由相关领导报人事科,人事科提交党委会讨论后,期满一个月办理辞职所有手续。”龙宏( 化名 )在找人事科确认后,给出了一个确切的回答,他在湖北一个县医院上班。

可见,虽然条款普遍存在,但大部分医生在离职时并不真的要等那么长时间,好商量是医生和医院之间普遍持有的友好态度。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呢?“医学界”邀请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王美慧律师进行了解读。

医学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为何会规定6个月之后才能打二次离职申请?

王美慧律师:事业单位与普通企业性质不太一样,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如果事业单位的受聘人员在涉及国家秘密的岗位上工作,或者承担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骨干,还要经历脱密期,另一方面,为保障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转,在提出离职请求后的合理期间内受聘人员暂为继续履职,亦属其必要义务。6个月期限的限制,是对受聘人员行为的约束,也是对事业单位的保护。

医学界:如果想离职,首次被拒后,医生是不是必须等够6个月?

王美慧律师:首先,要看医院与医生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还是人事关系,讨论医生与医院的法律关系时,需要区分两类医院,是公立医院还是私立医院,私立医院多注册为营利型和非营利型法人,私立医院与医生之间多为劳动关系,公立医院与医生之间一般属于人事关系。

一、医生与医院之间为劳动关系,优先约定原则,医生与医院签订的劳动合同时如有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特殊约定,双方应遵从合同约定;如无特殊约定,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调整,《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医生与医院之间为人事关系,同样要看医生与医院在签订聘用合同时是否有关于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有约定按照合同约定;如无特殊约定,受《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调整,《人事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另外,《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若用人单位医院援引地方出台的事业单位管理办法或事业单位内部规定等文件,比如上述提到的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以该类规定作为拒绝辞职的依据,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支持,即其他规范性文件或事业单位内部规定不属于《人事管理条例》第17条所述的“特别约定”。

可见在医生首次提出离职医院未批准后并非需要再等待六个月才能解除劳动关系。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以看出,劳动者的离职行为如果违法,也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承担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规定的;

(二)聘用合同未到期,又不符合解除条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由于聘用单位原因订立无效或部分无效聘用合同的。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当事人在聘用合同中自行约定,在聘用合同中未约定,但造成可计算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医学界:在医生与医院的签署劳动合同中,医生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在解除劳动关系的时候执业证被扣押的新闻也不少见,目前我国是否已经有出台全国性的规定明确禁止扣押原件?

王美慧律师:单位私扣证件是不合法的。《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医院扣押医生证件的行为无疑是违反了该条规定。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所以,医护人员遇到医院违法扣押资格证的情况,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责令单位如期返还资格证书。如果遭到拒绝,可以申请劳动仲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医学界:在医生与医院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有哪些建议?

王美慧律师:工作人员与单位解除合同关系的“雷区”俯拾即是,一招不慎极有可能触发不良后果,随着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大家的维权意识不断增长,法律风险日益凸显。一般来说,双方协商一致时,医生与医院便可以解除合同关系。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是不能得到补偿的,实践中,很多医生的辞职并不顺利。在签订合同之初,医院考虑到医疗服务的连续性和人员稳定性,会在合同中对医生离职约定诸多条件。

关于医生与医院解除合同的问题,各有各的想法,各有各的难处。“自己签的约,含泪也要履行完”,但在签约之前,一定要考虑清楚。

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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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美慧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专业领域:婚姻家事、公司法律事务、刑事风险防控、医疗纠纷。工作期间,服务的单位有三甲医院、事业单位、企业等。参与某重大项目的谈判及重大合同的几轮商讨最终定稿。代理诉讼,进行案件分析,把握案件的关键点和争议焦点,从诉讼策略和证据方面着手维护当事人的最大权益,态度认真负责。

案件资料:裁判文书网

来源:医学界智库

作者:姚远、王美慧

校对:臧恒佳

责编:崔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