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3日讯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于8月11日公布的《关于对瑞康医药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显示,经查明,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康医药”,002589.SZ)及相关当事人总经理尹世强、财务总监俞斌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年2月21日,瑞康医药披露《2019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21亿元。2020年4月29日,瑞康医药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2019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9.28亿元,较上年同期下降-220.31%。瑞康医药2019年度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幅度超过50%,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瑞康医药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

瑞康医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3.1条的规定。瑞康医药总经理尹世强、财务总监俞斌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3.1.1条、第3.1.2条、第3.7.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依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四条的规定,深交所决定对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尹世强、财务总监俞斌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瑞康医药成立于2004年9月21日,注册资本15.05亿元,于2011年6月10日在深交所挂牌,韩旭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第二大股东,张仁华为大股东、实控人、副董事长,截至2020年3月31日,张仁华持股2.88亿股,持股比例19.13%,韩旭持股1.87亿股,持股比例12.46%。当事人尹世强自2019年10月30日至今任瑞康医药总裁,俞斌自2019年10月30日至今任副总裁、财务总监。

瑞康医药于2020年2月21日披露的《2019年度业绩快报》显示,公司报告期内总营收实现353.33亿元,同比增长4.17%;营业利润1.97亿元,同比减少90.04%;利润总额1.70亿元,同比减少91.32%;归母净利润-1.02亿元,同比减少231.06%,主要系受国内宏观经济下行压力影响,2019年公司多数子公司实现盈利,但业绩没有完全达到预期,基于谨慎性原则,2019年度预计对90余个资产组计提商誉减值准备金额约为22.4亿元。此外,因衍生金融负债变动原因产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约5.5亿元,对应递延所得税费用影响1.38亿元;公司在信息化投入、人员、仓库、市场推广等销售、管理两项费用支出阶段性上升;本期加大供应链金融和资产证券化等融资,加速公司应收账款回收和周转,导致财务费用有所增加。本次业绩快报披露之前,公司未做2019年度业绩预告。主要原因是因公司子公司数量较多,业绩预告时点公司商誉评估尚未全部完成,因商誉减值使公司净利润及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减少。

瑞康医药2019年年报显示,公司报告期内营收实现352.59亿元,同比增长3.95%;归母净利润实现-9.28亿元,同比减少220.31%;扣非净利润实现-11.36亿元,同比减少494.7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20.95亿元,同比增长1138.64%。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1.3.1条规定:上市公司预计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与上年同期或者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业绩相比,出现盈亏性质的变化;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2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3.1.5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本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接受本所监管;

(三)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监事还应当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深交所《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规定: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诚实守信,自觉接受本所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深交所《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1.1条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并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

深交所《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1.2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

(一)直接和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有无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或者本所

其他相关规定受查处的情况;

(三)参加证券业务培训的情况;

(四)其他任职情况和最近五年的工作经历;

(五)拥有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国籍、长期居留权的情况;

(六)本所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深交所《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7.2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充分说明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并提请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经营模式、产品结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内外部生产经营环境出现重大变化的;

(二)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者同比大幅变动,或者预计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方违反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3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第(二)项、第(三)项处分可以并处。

《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业绩预告及其修正公告,或者披露的业绩预告及其修正公告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重大差异,情节严重的,本所对上市司及相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不存在情节严重情形的,本所可以视情形对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瑞康医药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326号;

尹世强,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俞斌,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康医药”)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年2月21日,瑞康医药披露《2019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10.21亿元。2020年4月29日,瑞康医药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2019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9.28亿元,较上年同期下降-220.31%。瑞康医药2019年度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幅度超过50%,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瑞康医药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

瑞康医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3.1条的规定。

瑞康医药总经理尹世强、财务总监俞斌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3.1.1条、第3.1.2条、第3.7.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尹世强、财务总监俞斌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8月11日

(责任编辑:蒋柠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