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我助理接了一个德州的刑事案件,罪名是强迫交易。

案情其实很简单,但又很是蹊跷。被告人于某房子装修,当地一个搞装修的主动找上门,报价十万,单子里列明了装修所用的材料。工程干到一半,装修的说钱不够,因为材料费比较贵。

于某不同意,说报价是你报的,不能干完一半就跑啊,而且很多材料都是我自己买的,光材料费我自己都花得比你装修钱多了,说好的包工包料呢?结果对方不同意,跑了。于某就找到装修工的父亲,结算工钱,从已经支付的费用里要了五万块钱回来。

你们猜,是于某告这个装修工违约呢呢,还是装修工告于某欠工程款呢?都不是。

扫黑除恶一来,给于某立了个强迫交易罪名,给他两个儿子立的是涉恶,大概是他两个儿子在外面还有债权,催债过程中引起了一些纠纷。当地公安怎么做的呢,把全家的财产全部查封扣押冻结,包括这套装修的房子,虽然房子很明显出现了各种装修的质量问题。

最让人震惊的是,他们从于某老伴那里搜走了一条链子和孩子的压岁钱,说这也是涉案财产。这让老太太欲哭无泪。孩子的压岁钱,碍着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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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人员说,你要证明这个链子是合法财产,请拿出发票来。当年买个链子,谁会把发票保存到现在呢?

无独有偶,前天提到的那个的云南涉黑案,也出现了相同的一幕。被扣押的财产里,也有被告人媳妇的结婚戒指和耳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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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问,你这个戒指和耳环是什么时候买的?他媳妇说,1998年买的,婆婆送的,我们是1999年结的婚。戒指其实也不值钱,估计也就几千块钱,但有纪念意义啊。老公涉黑,时间起点也是十年以后(虽然我认为他完全是冤枉的),但媳妇不涉黑啊,怎么能连结婚戒指都要没收呢。而且,结婚后不久买的房子,跟案件没有任何关系,也没收。

现在涉黑涉恶案件中,关于财产的查扣冻,出现了严重的扩大化趋势。

我去年代理的河北唐山某涉黑案,侦查阶段公安查扣冻关于企业和个人的全部财产,搞得干干净净,嫌疑人家属连律师费都拿不出。后来审查起诉阶段,通过我的积极辩护,案件性质改为涉恶,其实也就是三个罪名,综合量刑也就几年,但涉案财产却没有及时解封,说要等法院判决。但原本红红火火的企业因为停产一年,已经濒临破产。真的是办一个案件,搞垮一个企业啊。

湖南朱某建案更夸张,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就把企业九位数的流动资金全部划走了。不是冻结,而是直接划拨到公安自己的账户上。企业被查封后,所有的员工面临失业,他们也不管。就连朱某建名下的几台车,也被开走,案子没结束呢,竟然堂而皇之地被当初的老赖(也就是后来的报案人)开去,还造成了朱某建名下一堆交通违章罚单。在这种情况下,后面的程序,怎么会解封朱某建的财产呢。我看了一下涉案财产清单,连同他并不涉案的老婆、子女名下所有的房产、个人财产,全部被没收,一点没留。

被告人的媳妇问我,凭什么没收我的财产?我自己早年也做生意,赚了几百万,都是合法财产,跟我老公没有关系,怎么就不听我的异议,一股脑全部没收呢?以后我们跟孩子还怎么生活?

最近去甘肃办案,当地一位民营企业家涉黑,家属来接我的时候是租车,因为没有自己的车。一打听,案件还没到法院呢,公司全部被接管了,公司和家庭的七十多台车都被扣押了,搞得现在连一台车都没有。我很担心,那么多的车,集中放在公安局,案子整个过程一两年,如果最后认定不涉黑,这些财产全部要返还,车子不都坏了吗?能不能人性化一点,查封房子和车子的手续,不让买卖交易,也发挥一下车子的使用价值呢?能不能让企业正常经营呢?毕竟刑事诉讼法规定,在没有判决之前,任何人都是无罪的啊。你们把可能无罪的人的财产全部折腾完,造成既成事实,让法院怎么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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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2018〕1号《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其中第三条规定:“严格区分企业家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在处理企业犯罪时不得牵连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31条规定:“对于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产,有证据证明确属被害人合法财产,或者确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无关的,应当予以返还。”

可是这些规定,根本得不到执行。为什么?因为利益驱动。以前,地方罚没收入与经费挂钩,按比返还执法部门以补充经费的不足,于是衍生出“罚款经济”。现在,罚没的财产,虽然不能直接给办案单位提成,表面上收支两条线,但地方财政在年度拨款里,还是会根据“业绩”,给予实质意义上的返还。交得多,还是给的多。说句不好听的话,现在扫黑除恶的案件,目前基本上都是冲着钱去的。若涉黑组织根本没有什么钱,办案人员的兴致并不高。而一旦涉及巨额财产,都是干劲十足,案件还没查清楚,证据还没充分,先把全部财产查扣冻。有的案件,甚至出现从嫌疑人家中拿走一些贵重物品,没有登记造册的,最后到哪里去了,也不知道。清华大学张明楷教授就曾痛批,若这种办案的利益驱动不改变,案件不可能有公正的处理。

涉黑案件中,我们总看到官方报道中的积极正面,但这些问题却没有人披露。也有读者留言说,涉黑的都是坏人,为什么要为坏人辩护呢?对他们怎么对待,都不过分。我想问一下,张玉环是坏人吗?呼格是坏人吗?聂树斌是坏人吗?他们当年,也被认定是坏人,所以没有很好地保障他们的权利,然后被关了二十多年,有的甚至被枪毙了,最后发现是冤假错案,怎么弥补当年的过错?我们律师,只能是最大限度地促进司法公正,让被告人获得公平公正的审判,避免冤假错案。至于他们是不是坏人,我说了不算,办案机关现在说了也不算,要经得起证据的检验,经得起社会的检验,还要经得起时间的检验。所以,保障他们的权利,其实就是保障你的权利。否则,程序的不公正,会让你,或者你的子孙,都可能成为受害者。那些现在颐指气使的、嚣张跋扈的办案人员,他们也不能保证,自己或自己的后代,不会受不公正程序之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