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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十岁女童被害案相关民事诉讼案宣判 :法院判赔偿128万。

我是特别支持这种监护人的承担巨额民事赔偿责任的,哪怕让他们赔个倾家荡产,家破人亡也应该,因为孩子是他们生的,孽是他们造的,他们图一时的快乐,而生个孩子,惹的祸,都应该他们来善后,揩屁股。

他们就该承担能生不能教的责任。大连法院判决这个案件的高额赔偿,是继大连警方给这个小魔鬼三年收容教育后,又一次对受害者家属的安慰。

对于死者家属来说,女孩不能复活,他们需要安慰,而最好的安慰就是依法惩罚行凶者和他们的家属, 其实,无论多少钱都无法换回来一个活生生的孩子,只不过这是一种对生者的安慰,孩子也可以入土为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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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法院为什么要判决小杀人犯的监护人承担这么多赔偿责任?我觉得判决说的非常好。我简单归纳一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不是爹妈生完孩子就啥也不管了,出事父母是有责任的。

2、 本案被告蔡某某实施侵权行为时未满十四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造成的损害后果,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这也是孩子杀人父母赔偿的法律依据。

3、父母理应培养教育孩子,做个好人,但被告蔡某某的父母对蔡某某的性格发展及行为表现缺乏关注,疏于引导和教育,以致其无视法律,漠视生命,故意实施杀人行为,被告蔡某某的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应对被告蔡某某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其实,这个案子,我更关心和担心的是,尽管法院判决了128万,但是最后能执行来多少钱呢?民事赔偿部分,判处蔡某某、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合计1286024元,但是判决和执行又是两回事,如果不能执行,判决多少钱又能怎样?

最后,有两个希望,第一,降低入刑年龄,第二,增大监护人赔偿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