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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关于对扣留的机动车辆公开处理的

公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鹤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扣留逾期未来接受处理的下列机动车(附清单)。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现向社会公告予以处理。自2020年8月12日起至2020年11月12日三个月内以下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仍不能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的,鹤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将扣留的机动车送交有资质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交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特此公告

鹤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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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交警大队扣留的机动车

无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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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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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鹤峰交警,在此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