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近日,青岛品品好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因存在虚假宣传行为被处罚款5万元人民币。

2020年4月8日,连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连云港北方国贸嘉瑞宝超市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超市的货架上摆放标注“青岛品品好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字样的“品品好面包用小麦粉”、“品品好蛋糕小麦粉”。在两种产品的包装袋上都标有“品品好、进口小麦、世界面包大使团(中国)推荐产品、青岛品品好粮油集团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 S************、青岛市胶州市广州北路813号、全国农产品加工示范企业、全国食品工业优秀龙头食品企业、全国放心粮油进农村、进社区示范工程示范加工企业”等字样宣传内容。

在连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过程中,青岛品品好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提供了“进口小麦”、“全国食品工业优秀龙头食品企业”“全国放心粮油进农村进社区示范工程示范加工企业”的宣传证明材料;而针对“世界面包大使团(中国)推荐产品”的宣传内容,青岛品品好粮油集团有限公司是在不了解“世界面包大使团 (中国)”是具有什么性质的组织或机构的情况下,仅仅依据青岛品品好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与北京海伦阳光食品技术推广中心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而在两种小麦粉的包装袋上标注“世界面包大使团(中国)推荐产品”进行宣传,且不能予以证明宣传内容应该具有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青岛品品好粮油集团有限公司以《情况说明》的方式向连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陈述“世界面包大使团(中国)’此组织尚未在中国注册,在包装标签中使用易引起消费者误解,并立即采取召回、销毁等应对措施,以尽可能的消除危害”。

青岛品品好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在两种小麦粉的包装袋上都标注“世界面包大使团(中国)推荐产品”进行宣传,未如实地向消费者披露针对上述产品获得评价作为推荐产品的真实信息,属欺骗、误导消费者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综上,连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连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5月18日向青岛品品好粮油集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连区市监告字(2020) 1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2020年5月25日,连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青岛品品好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说明公司高度重视发生的违法行为,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停止违法包装物的使用,停止销售并采取召回措施,对库存包装物进行销毁。

青岛品品好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对连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提取的相关证据、违法行为的定性、处罚的程序、以及处罚的幅度未提出异议。

来源:信网

延伸阅读:

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标准具体是什么   一、 虚假宣传

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准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虚假宣传行为的 认定标准 具体是什么

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

1、主体判断上,双方是否存在市场竞争关系;

2、侵权方主观上是否存在恶意;

3、侵权方在宣传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虚假的成分;即使该种宣传的内容均是真是的,但是如“混同宣传” 是否足以误导公众,做出错误的判断;

4、“虚假宣传”及“误导宣传” 的后果是否损害了消费者或竞争者的权益;是否足以增加侵权方的竞争优势,使其获得更多的市场交易机会,从而损害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进而符合法律规定的“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了正常的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虚假宣传赔偿标准

首先,对于商家虚假宣传行为,我们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虚假宣传的民事责任。

再次,虚假宣传行为属于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一)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商家的虚假宣传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二)商家虚假宣传赔偿的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虚假宣传赔偿,依照其规定。

以上就是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标准具体是什么的相关内容介绍。一般来说,虚假宣传行为属于 不正当竞争 的行为之一,属于经济法的调整范畴。实务中,国家已经设立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制。因此,当您的竞争对手通过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时,您就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您的合法权益了。

来自:找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