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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邑法院多措并举促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202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颁布实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跨入新的实施阶段。武邑法院多措并举促进《规定》落地生根。
一是增强学习,提升对《规定》的重视程度。《规定》是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收官之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一部重要的行政诉讼司法解释。这部司法解释的发布,将对推进严格规范文明执法、促进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推进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产生积极影响。《规定》颁布实施后,行政庭立即组织全体行政审判法官和法官助理逐条对《规定》进行学习,并与《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规定进行对比学习,以学习促落实。
二是规范程序,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首先,在向行政机关送达权利义务通知书时权利义务告知书中,一并告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法定义务及相关法律后果等事项。对于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关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的案件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并向行政机关负责人下发出庭通知书。其他案件视情况决定是否下发通知。行政机关因故不能出庭的,对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理由以及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视案情决定是否延期开庭。
三是强化监管,倒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推行,离不开法院的推动,也离不开社会公众的监督。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履行出庭应诉义务或者履行不到位的情况,视案件具体情况向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通过适当形式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向社会公开,从而倒逼行政机关切实履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法定义务,督促负责人在诉讼中积极与当事人沟通协调,促使行政争议的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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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武邑法院

编辑:马建雷

审核:王志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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