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中国法院2020年度案例》采用情况,禅城法院《入室盗窃案中现场指纹的类推——苏某某入室盗窃案》入选。

作案3起拒不认罪

据禅城法院今日消息,2013年6月24日,被告人苏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文沙东六街某号某房,入户盗走被害人陆某某现金及劳力士手表一块、手机等财物。

2013年7月11日,苏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文沙东五街某号某房,入户盗走被害人吴某某现金、黄金戒指等财物。

2014年10月7日,苏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文龙街怡东花园某号某房,入户盗走被害人谭某某手机、手表、玉镯、项链、古银币等财物。

2016年12月18日1时许,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一宾馆抓获苏某某。三起入室盗窃犯罪中,苏某某拒不供认,那么如何根据在案证据定罪?

现场指纹锁定犯罪,判刑一年八个月

禅城法院经审查认为,苏某某提出无罪的辩解。经查,陆某某、吴某某、谭某某在被盗后及时拨打110报警,公安人员接报后及时到场进行勘验,并在三个盗窃现场均提取到指纹。苏某某归案后,民警提取其十指指印,并委托佛山市禅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手印鉴定。

经鉴定,发现在盗窃现场提取的指纹与苏某某左手拇指为同一人所留。上述勘验现场、提取指纹、鉴定过程合法,证实苏某某到过上述盗窃现场,并留有指纹。

苏某某所到地点均发生盗窃案件,且被害人均是在案发后及时报警并采集到指印

而根据被害人陈述,可以知道苏某某只有在其室内做出移动或搜索的动作才有可能在提取到指印的物品上留存下指印。

相关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苏某某实施了以上盗窃行为。苏某某辩称其未实施盗窃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三次,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最终,禅城法院依法判决苏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苏某某持原审辩解提起上诉,佛山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现场指纹认定盗窃是一种刑事推定

法官表示,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对被告人现场指纹证明效力的认定。本案中,被告人苏某某对其留在现场的指纹无法作出“合理解释”,且存在矛盾,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以反驳,综合本案其它证据分析判断其具有入室盗窃的行为,从而构成本罪。

法官表示,根据现场指纹来认定被告人实施盗窃行为,是一种刑事推定,即根据已知的基础事实来推断出一个未知的事实。这种推定是基于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高概率的常态联系。具体到本案中本案根据现场指纹来推出指纹所有人实施了盗窃行为具有高度盖然性,但据此得出的被盗物品,则需要结合其它证据审慎判断,按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从严认定被盗物品。

采写:南都记者刘军艳 通讯员禅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