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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绥化市市本级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保障政策

一、住院报销政策

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不分级别)住院:每次起付线600元,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2万元,肝肾等器官移植类(手术期)患者,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30万元。在职职工报销比例:1万元以下合规范围内报销比例85%,1万元至5万元合规范围内报销比例90%,5万元以上合规范围内报销比例95%。退休职工报销比例:1万元以下合规范围内报销比例90%,1万元至5万元合规范围内报销比例95%,5万元以上合规范围内报销比例100%。(注:退休人员相应调高5%)

办理异地就医转诊备案手续:每次起付线600元,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2万元。在职职工报销比例:1万元以下合规范围内报销比例80%,1万元至5万元合规范围内报销比例85%,5万元以上合规范围内报销比例90%。退休职工报销比例:1万元以下合规范围内报销比例85%,1万元至5万元合规范围内报销比例90%,5万元以上合规范围内报销比例95%。(注:比统筹区内相应调低5%)

未办理异地就医转诊备案手续:每次起付线600元,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2万元。在职职工报销比例:1万元以下合规范围内报销比例65%,1万元至5万元合规范围内报销比例70%,5万元以上合规范围内报销比例75%。退休职工报销比例:1万元以下合规范围内报销比例70%,1万元至5万元合规范围内报销比例75%,5万元以上合规范围内报销比例80%。(注:比统筹区内相应调低20%)

办理异地居住的,报销比例不调减。

二、门诊慢性病报销政策

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病种共20种:1.高血压(Ⅲ期以上);2.肺源性心脏病(慢性心力衰竭);3.冠心病(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4.脑血管病后遗症(合并肢体功能障碍);5.肝硬化失代偿期;6.慢性肾功能不全(Ⅲ期以上);7.糖尿病合并症;8.再生障碍性贫血;9.类风湿性关节炎(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10.系统性红斑狼疮;11.严重精神障碍疾病;12.活动性结核病;13.房颤;14.慢性阻塞性肺病;15.强直性脊柱炎;16.股骨头坏死;17.慢性肝炎;18.脑瘫;19胃溃疡;20.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

门诊慢性病报销标准:门诊慢性病报销不设起付线,政策内报销比例70%,实行限额管理(详见门诊慢性病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表)。门诊慢性病医疗费计入年度统筹基金支付限额。

绥化市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

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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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诊大病报销政策

门诊大病病种:1.肝肾等移植术后抗排异;2.尿毒症血液(腹膜)透析;3.恶性肿瘤放化疗;4.脑出血5.冠状动脉支架、人工瓣膜置换术、体外循环的心脏手术、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介入治疗、植入式心脏复律除颤治疗。6.符合《黑龙江省70种特殊用药指征的病种。

医保待遇:门诊特殊治疗不分医疗机构级别,一个自然年度只设一次起付线300元,报销比例85%,药店最高支付限额2万元,药店和门诊最高支付限额6万元。第6类病种药店和门诊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药店最高可支付6万元。

四、大额补助政策

参保单位及其职工每人每年缴纳60元,由单位和职工各负担50%,作为大额补助基金。参保人员因患危、重疾病而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医疗费用,可在大额补助基金中支付。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大额支付比例50%,最高支付限额2万元。

五、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具体缴费费率分为两个档次:一档是单位缴费费率为6.3%,其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按职工原工资渠道解决;二档是单位缴费费率为6.5%,其女职工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具体待遇如下:

1.生育医疗费用

具体待遇是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医疗费(含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分娩并发症医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实行定额补贴,最高支付限额为:

正常生产:二级医院以下1000元,三级医院1500元;

难产:二级医院以下1500元,三级医院2000元;

剖腹产:二级医院以下2500元,三级医院3500元;

终止妊娠:怀孕6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按照正常生产给付生育保险待遇,二级以下医院1000元,三级医院1500元;怀孕6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二级以下医院800元,三级医院900元。

2.计划生育医疗费用

计划生育费用除国家承担的专项经费外,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实行定额补贴,最高支付限额为:

放置宫内节育器:500元;

宫腔镜取环:500元;

输卵(精)管疏通术:1500元;

输卵(精)管结扎术:1500元。

3.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标准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由用人单位统一领取,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本人。计算公式为:生育津贴实际计发数=月平均工资÷30(天)×假期天数。具体待遇是: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生育医疗费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费用累计。对女职工生育期间因其他疾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2020年绥化市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保障政策

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280元。一个自然年度内,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8万元。

一、门诊统筹报销政策

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为50元,报销比例为90%。学生儿童支付限额为210元,报销比例为100%。

二、门诊特殊疾病报销政策

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共7类:1.恶性肿瘤放化疗;2.肝肾等移植术后抗排异;3.艾滋病机会感染治疗;4.脑出血(鉴定三个自然年度后,取消门诊特殊疾病待遇,患者可自愿申请脑血管病后遗症(合并肢体功能障碍)门诊慢性病鉴定,符合鉴定标准的,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5.冠状动脉支架、人工瓣膜置换术、体外循环的心脏手术、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介入治疗、植入式心脏复律除颤治疗(鉴定三个自然年度后,纳入城乡居民慢性病门诊管理,报销比例70%、支付限额3000元);6.学生儿童除上述病种外还包括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7.尿毒症血液(腹膜)透析;

门诊特殊疾病报销标准(病种1-6):门诊特殊疾病报销,一个自然年度只设一次起付线500元。在市域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政策内报销比例为75%;在市域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政策内报销比例为70%;在市域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政策内报销比例为60%;转往市域外门诊治疗,政策内报销比例为55%。取消支付限额,计入年度使用统筹金累计额度8万元。

尿毒症血液(腹膜)透析报销标准(病种7):一个自然年度只设一次起付线500元;取消支付限额,计入年度使用统筹金累计额度8万元。

(1)单次血液透析100%报销,腹膜透析所需腹膜透析液、碘氟帽医疗费报销比例100%;血液透析滤过、血液吸附、高通量透析及所需材料,在二、三级医院报销比例均为80%;

(2)尿毒症门诊治疗所必需辅助用药,在二、三级医院政策内门诊药费,报销比例分别为70%和60%。

(3)转往市外门诊治疗的,政策内医疗费报销比例为55%;

三、门诊慢性病报销政策

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病种共20种:1.高血压(Ⅲ期以上);2.肺源性心脏病(慢性心力衰竭);3.冠心病(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4.脑血管病后遗症(合并肢体功能障碍);5.肝硬化失代偿期;6.慢性肾功能不全(Ⅲ期以上);7.糖尿病合并症;8.再生障碍性贫血;9.类风湿性关节炎(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10.系统性红斑狼疮;11.严重精神障碍疾病;12.活动性结核病;13.房颤;14.慢性阻塞性肺病;15.强直性脊柱炎;16.股骨头坏死;17.慢性肝炎;18.脑瘫;19胃溃疡;20.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

门诊慢性病报销标准:门诊慢性病报销不设起付线,政策内报销比例70%,实行限额管理(详见门诊慢性病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表)。门诊慢性病医疗费计入年度统筹基金支付限额。

绥化市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

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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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两病”(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报销政策

1.保障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确诊为高血压或糖尿病、需要采取药物治疗且未纳入门诊慢性病保障范围的“两病”患者。

2.报销标准:“两病”参保患者门诊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年度起付线1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政策内报销比例50%、二级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政策内报销比例55%,高血压患者降血压用药年度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300元、糖尿病患者降血糖用药年度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

五、住院报销政策

在乡(镇)级定点卫生院住院,每次起付线100元、政策内报销比例为90%;

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每次起付线为300元、政策内报销比例为75%;

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每次起付线为500元、政策内报销比例为65%;

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每次起付线为800元、政策内报销比例为55%;

省内异地就医跨市(地)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每次起付线为1000元、政策内报销比例45%;

跨省异地就医在省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每次起付线为1500元、政策内报销比例35%;

未办理异地就医转诊备案手续的,政策内报销比例25%。

六、大病保险报销政策

1.筹资标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统一为每人每年70元。

2.保障范围: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对参保居民发生的符合医保三项目录规定的住院和门诊特殊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自付部分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按规定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纳入大病保险合规费用具体包括个人起付标准以内费用、医保三项目录乙类个人先行自付部分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三项目录及医用耗材个人按比例负担的费用、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合规医疗费用。异地急转诊及未按规定转诊,个人自付比例提高部分的费用不纳入大病保险合规费用范围;医用耗材限额以上费用不纳入大病保险合规费用范围。

3.报销标准: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累计负担的住院及门诊特殊治疗费用达到起付标准12000元以上的,大病保险支付比例为政策范围内60%,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30万元。

2020年绥化市医疗保障扶贫政策

一、保障对象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二、参保资助

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280元。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标准分类资助:特困供养人员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280元全额资助;低保对象分别由医疗救助资金资助168元和地方财政资助112元;一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168元资助。

三、门诊统筹报销政策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为200元,报销比例为90%。

四、门诊特殊疾病报销政策

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共7类:1.恶性肿瘤放化疗;2.肝肾等移植术后抗排异;3.艾滋病机会感染治疗;4.脑出血(鉴定三个自然年度后,取消门诊特殊疾病待遇,患者可自愿申请脑血管病后遗症(合并肢体功能障碍)门诊慢性病鉴定,符合鉴定标准的,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5.冠状动脉支架、人工瓣膜置换术、体外循环的心脏手术、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介入治疗、植入式心脏复律除颤治疗(鉴定三个自然年度后,纳入城乡居民慢性病门诊管理,报销比例75%、支付限额5000元);6.学生儿童除上述病种外还包括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7.尿毒症血液(腹膜)透析;

门诊特殊疾病报销标准(病种1-6):门诊特殊疾病报销,一个自然年度只设一次起付线500元。在市域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政策内报销比例为75%;在市域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政策内报销比例为70%;在市域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政策内报销比例为60%;转往市外门诊治疗,政策内报销比例为55%。取消支付限额,计入年度使用统筹金累计额度8万元。

尿毒症血液(腹膜)透析报销标准(病种7):一个自然年度只设一次起付线500元;取消支付限额,计入年度使用统筹金累计额度8万元。

(1)单次血液透析100%报销,腹膜透析所需腹膜透析液、碘氟帽医疗费报销比例100%;血液透析滤过、血液吸附、高通量透析及所需材料,在二、三级医院报销比例均为80%;

(2)尿毒症门诊治疗所必需辅助用药,在二、三级医院政策内门诊药费,报销比例分别为70%和60%。

(3)转往市外门诊治疗的,政策内医疗费报销比例为55%;

五、门诊慢性病报销政策

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病种共20种:1.高血压(Ⅲ期以上);2.肺源性心脏病(慢性心力衰竭);3.冠心病(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4.脑血管病后遗症(合并肢体功能障碍);5.肝硬化失代偿期;6.慢性肾功能不全(Ⅲ期以上);7.糖尿病合并症;8.再生障碍性贫血;9.类风湿性关节炎(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10.系统性红斑狼疮;11.严重精神障碍疾病;12.活动性结核病;13.房颤;14.慢性阻塞性肺病;15.强直性脊柱炎;16.股骨头坏死;17.慢性肝炎;18.脑瘫;19胃溃疡;20.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

门诊慢性病报销标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慢性病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5000元,不设起付线,政策内报销比例75%。门诊慢性病医疗费计入年度统筹基金支付限额。

六、“两病”(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报销政策

1.保障范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确诊为高血压或糖尿病、需要采取药物治疗且未纳入门诊慢性病保障范围的“两病”患者。

2.报销标准:“两病”参保患者门诊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年度起付线1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政策内报销比例50%、二级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政策内报销比例55%,高血压患者降血压用药年度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300元、糖尿病患者降血糖用药年度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

七、住院报销政策

在市域内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100元、报销比例95%;

在市域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300元、报销比例85%;

在市域内二级(含县级三级医院)定点医疗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500元、报销比例75%;

在市域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800元、报销比例60%;

在省内市域外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800元、报销比例为55%。

八、大病保险报销政策

1.筹资标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统一为每人每年70元。

2.保障范围: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对参保居民发生的符合医保三项目录规定的住院和门诊特殊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自付部分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按规定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纳入大病保险合规费用具体包括个人起付标准以内费用、医保三项目录乙类个人先行自付部分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三项目录及医用耗材个人按比例负担的费用、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合规医疗费用。异地急转诊及未按规定转诊,个人自付比例提高部分的费用不纳入大病保险合规费用范围;医用耗材限额以上费用不纳入大病保险合规费用范围。

3.报销标准: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累计负担的住院及门诊特殊治疗费用达到起付标准5000元以上的,大病保险支付比例为政策范围内65%,不设封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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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绥化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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