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大对醉酒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近年来,随着对醉驾查处力度的不断加大,危险驾驶罪因为“醉驾入刑”而被广大群众所熟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也渐渐成为大多数人的共识。然而,还有另外3种情形同样可以构成危险驾驶罪。

小伙伴们在夜里是否曾被窗外轰鸣的马达声、刺耳的刹车声惊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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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要给大家说的就是因飙车而被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的案例。

2020年5月的一天凌晨,为了追求刺激、竞技,少年李某某无驾驶证驾驶经改装和加装的闽BXX号小型轿车与少年王某某无驾驶证驾驶闽CXX号小型轿车,在仙游县鲤城街道八二五北街客山公园路段以快速飙车、漂移的方式互相追逐竞驶,严重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危及公共安全。

几天后,为了追求刺激、斗气,少年李某某再次无驾驶证驾驶经改装和加装的闽BXX号小型轿车与杨某某(另案处理)无驾驶证驾驶闽GXX号小型轿车,在仙游县鲤城街道清源路新县政府路段,以严重超速、闯红灯、漂移的方式互相追逐竞驶,严重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危及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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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后,李某某、王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李某某、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经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二人分别获刑拘役三个月十日、拘役一个月,并处相应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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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醒: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不仅扰民,更会危及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一些年轻人为了追求刺激,把危险行为当做耍帅、炫酷的方式,本质上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的漠视,是极其不负责任的,希望大家能够引以为戒,切莫为了追求刺激、耍帅而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文稿:仙游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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