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转为城镇户籍的村民,如何保护好宅基地。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史西宁律师通过一个案件来教会你怎样保住自己的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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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权原系陆小甲之父陆甲所有。上世纪50年代初陆甲离开原籍衡南县三A村(2001年5月调整划归衡阳市B地管辖),到衡阳市线带厂工作并转为城镇户籍,陆小甲出生后一直随父母在衡阳市生活,亦为城镇居民。2000年,陆乙经陆甲同意,向相关部门申请拆除陆甲的旧房建设新房,衡南县政府为陆乙颁发了3405号证。2007年1月,陆甲去世。可见,陆甲作为非群益村村民对原房屋的所有权及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权,因陆乙对原房屋拆除已经丧失,陆小甲作为陆甲的继承人亦丧失对该土地相关权利的承继,故衡南县政府的颁证行为与其没有利害关系,其请求撤销3405号证,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一二审法院均坚持这种观点。

陆小平申请再审称:1.再审申请人并不是对南政(2000)土建许字第3405号《衡南县城乡个人建房宅基地许可证》(以下简称3405号证)项下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房屋主张权利,而是请求对衡南县政府颁发给陆乙的3405号证是否合法进行审查。2.再审申请人与3405号证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本案的适格原告,本案未进行实体审查违法。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确认3405号证违法并予以撤销;确认B乡政府与陆乙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效并判令其重新与陆小甲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9)最高法行申84号行政裁判书,驳回陆小甲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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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陆甲作为非群益村村民对原房屋的所有权及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权,因陆乙对原房屋拆除已经丧失,陆小甲作为陆甲的继承人亦丧失对该土地相关权利的承继,故衡南县政府的颁证行为与其没有利害关系,其请求撤销3405号证,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一、二审裁定驳回陆小甲的起诉,并无不当。陆小甲再审请求确认B乡政府与陆乙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效并判令其重新与陆小甲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

史律师评析

作为已转为城镇户籍的居民来说,要想保住宅基地用房?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无论如何,宅基地上的房屋千万不能拆除,因为一旦拆除,你再也没有资格建造!因为宅基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有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才有宅基地使用权,而宅基地上的房屋才是私有财产,一旦房屋拆除,你所有的权利将清零;

2、如果老房子的确是以及破烂不抗了,建议你维修,加固,否则,房子塌了,一切权利将清零;

3、如果你是继承父辈的宅基地房屋,虽然宅基地无法继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屋作为公民合法财产,仍然可被继承,只要房屋不倒,权利就在,因此,同样建议你修缮房屋,以免某天房子塌了,权利也就没了!

4、最后,若你已是城镇户籍,而父辈还在农村生活,建议孝顺一点,趁父母健在,给父母建一个好点的房子,改善一下父母居住环境,同时这房子也是留给你自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