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南京市违法建设联合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以下统一简称《办法》)。记者注意到,《办法》规定,违建将面临多部门联防群治,并与违建主体的信用挂钩,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在受理违建主体用水、用电、用气报装申请时将不予办理。

近年来,南京市违法建设治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治理形势仍不容乐观,新交付楼盘、别墅区违法建设时有发生。有的违建被依法多次拆除后,违法建设主体仍然肆无忌惮地进行复建。“我们在加强日常巡防和行政执法力度的同时,更需要采取联防群治的系统治理方式,促进单位和个人自觉守法、不搭违建,共同维护城市空间秩序和城市品质。”南京市城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广泛学习外地实践做法的基础上,市城管局牵头草拟了《南京市违法建设联合监管实施办法(试行)》文稿。拟会同相关行政机关对违法建设及其关联行为进行联防群治,从而健全“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违法建设长效管控机制。

记者梳理发现,《办法》共10大条,从适用范围、适用原则、适用条件、适用程序、信息公开、联合监管措施的启动与解除、异议提出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在信息公开方面: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将依法对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处罚、强制等行政决定信息进行公示,并根据《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市发改委将协助相关行政机关将违法建设主体的行政决定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由市信息中心进行推送共享,按规定上报至国家和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违法建设主体涉及企业的,同时录入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

在房屋交易方面:房产部门依法对附有违法建设的不动产暂停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功能,并进行风险提示。规划部门依法不予办理违法建设的土地、在建工程交易备案,依法不予办理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首次登记;已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存在违法建设的,依法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抵押、变更登记;已经办理区分所有权登记的建(构)筑物存在违法改(扩)建的,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标注相关信息,依法不予办理转移登记、抵押登记。

另外,城乡建设部门对参与违法建设的建设、设计、施工、装修、监理单位,依法取消评优评先资格、不授予荣誉称号、降低信用等级等措施。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投诉举报或履职中发现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不符、存在违法建设的,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在受理用水、用电、用气报装申请时,对规划和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街道办事处等行政机关确认的违法建设,应当不予办理。

南京晨报/爱南京 记者 仲永

编辑 蒋春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