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作为公益代表人的角色定位,引出一个话题:举凡政府权力,无论哪一分支,立法机关也好,行政机关也好,司法机关也好,都有维护公共利益之权责。凡立法、行政、司法,皆须进行公共利益考量。以此观之,何以检察机关独擅其美?

要追溯检察机关这一角色定位的历史渊源,不能不从检察制度的起源寻找线索。

检察官与检察制度并不是从来就有的。检察官最早的发端,是1200年以后法国的国王为了方便打官司而指定臣属代表其参与诉讼,这些国王的代理人就是后来的检察官。到了十四世纪腓力四世时代,检察制度已经成熟,现代检察制度由此孕育而成。尽管代表国王,在“朕即国家”的时代,其角色也带有国家利益代表的色彩。到了共和国时期,检察官不再是国王的代理人,摇身一变,成了共和国的代表,代表国家检控犯罪,这就具有了鲜明的国家利益代表的身份。在共和时期,天下为公,检察官也就顺理成章地成了公共利益的代表。

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还有一个历史来源。在英国,曾经盛行私诉,起诉权掌握在私人手中。国王为了扩张自己的权力,提出“国王之安宁”的概念,即 King’speace,意思是任何犯罪,皆破坏了国王维护社会秩序的权力效果,因此,由于国王是公共秩序的维护者,违反公共秩序则由国王加以惩罚,这种处罚是通过法官、郡守、验尸官和其他官员来协助国王完成的,他们的权威被看作是国王赐予的。及至司法权走向独立,法官乃成为制约王权的力量,不再是国王随意支配的纠举犯罪的工具;但国王的维护和平的职分仍然存在,它体现为一种检控性质的权力,也就是纠举犯罪,这一权力乃由法官以外的官员代表国王来行使,国王是名义上的控诉者。所以,英国最早的刑事检控理论认为,国王是控方当事人,不过,直到皇家检察官的出现,才使国王作为控方当事人做到了实至名归。皇家检察官在名义上是国王检控职能的代理人,从而与法国检察官曾经扮演过的角色一致起来。负责检控的检察官是“皇家检察官”,但是所谓代表国王检控犯罪,只是一种象征性说法,实质上检察官代表的是公共利益,在君主立宪时代,尤其如此。

诉讼中,审判方以外的诉讼双方,都各自代表一方,若问其检察机关代表哪一方,回答可能是国家或者国王。但是,国家或者国王何以成为诉讼一方,其诉讼利益何在?这就只能到公共利益那里找答案了。因此,从上面检察机关的源头和发展脉络看,检察官代表公共利益参与诉讼,公共利益的代表人成为其身份符号,就成了自然而然的事。

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是一种诉讼角色,这就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非诉讼角色区别开来了。尽管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行使来自人民授予的权力,具有为公共利益效劳的明确指向,但是并非诉讼角色;即便是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也不属于公共利益的积极维护者的角色定位,而只是行使防御权的行政机关而已。法院行使审判权,恪守公正无偏的立场,其公平裁判具有公共利益价值,但是在诉讼中法院属于裁判者的角色,带有中立性,不能说是哪一种利益的代表。

这样一来,在诉讼中,便只有检察机关独擅其美,扮演起公共利益维护者的角色了。近些年来,公益诉讼得到长足发展,检察机关这种公共利益角色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强化,可以说是“事有必至,理有固然”。

(作者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