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君山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李某、彭某军因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并分别处以罚金三千元、二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3月14日,彭某军联系李某,表明自己想要购买一辆摩托车,当晚10时许,李某将一辆红色踏板摩托车骑到彭某军处,以900元的价格卖给彭某军。在双方交易的过程中,彭某军提出还需要一辆三轮摩托车,李某允诺。3月17日零时许,李某带着工具出门“进货”,在君山区某小区门口发现一辆黄色三轮摩托车未关大灯,遂用自带的一字起撬、剪刀等工具将该车盗走并藏起来。当天上午8时许,李某以26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彭某军,并说明车子是偷来的,可能装有GPS。经鉴定,被盗三轮车价值为1.3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彭某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李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彭某军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李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李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彭某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从轻处罚。且二人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因此,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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