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君山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人案,被告人江某平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3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江某平酒后因琐事,在岳阳市君山区某厂附近的小卖部与孙某发生争吵,江某平将木桌上的两瓶白酒砸碎,玻璃渣溅到孙某身上,孙某用手推搡江某平的肩膀,周围群众将二人劝开。江某平被劝离后气愤难平,又返回小卖部,冲到孙某面前用手打了其右眼一拳,孙某则抓住江某平胸口的衣服将其摔倒在地,江某平倒地后挥舞拳头击打孙某,孙某还手扇了江某平两个耳光并打了几拳。后孙某松开江某平,用手指着江某平说:“就这么算了,你打了我几拳,我也打了你几拳。”江某平不肯甘休,站起来一口咬住孙某的左手食指不放,周围群众见状将江某平拉扯开,孙某捂住手指坐在地上,江某平仍觉得自己吃了亏,又上前朝孙某的腹部用力踢了一脚,导致孙某倒地不起。后周围群众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联系120急救车将孙某送至医院。

次日凌晨1时许,江某平在得知孙某在医院接受治疗后,从自己的三轮摩托车中拿了一把镰刀,然后拦了的士,赶往医院。乘车途中,江某平跟的士司机提到了要去医院杀人,并拨打110声称自己杀了人,要警察快去抓他。后民警在医院将江某平抓获,并缴获镰刀一把。

经鉴定,孙某失血性休克、创伤性肝挫伤及腹膜后血肿,被评定为轻伤一级。江某平头皮挫裂伤、左眼眶周软组织挫伤,被评定为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江某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江某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而江某平近亲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14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因此,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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