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溪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卢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月19日晚,被告人卢某在朋友家吃完酒席后准备回家,在岳阳市云溪区云溪镇“新某嗓”KTV门前碰到被害人刘某。刘某称自己上班的公司在“新亮嗓”KTV大厅搞年会,邀请卢某上楼喝酒。到了KTV大厅后,卢某因自己在吃酒席时已经喝多了酒,拒绝了刘某公司老总等人的敬酒。刘某认为卢某这是没有给其面子,说了卢某几句,二人因此发生口角。后来卢某起身上厕所,刘某到卫生间将卢某带至KTV的218包厢,并把包厢内的其他人员推了出来,只剩刘某和卢某二人在包厢内。包厢内,二人又吵了起来,并扭打在一起,在扭打的过程中卢某用一个破碎的啤酒瓶将刘某左颈部、左耳部划伤,卢某亦被刘某踢伤,致左侧第6肋骨骨折。

案发后,被告人卢某与被害人刘某达成调解协议,并依调解协议赔偿了刘某,并取得了刘某的书面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杨子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