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汇点讯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并报人社部、财政部批准,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8月13日联合下发通知,对2020年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等事项作出具体部署。

从今年1月1日起,将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的适用年度调整为每年的1月1至12月31日,不再适用原来的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的社会保险年度,以实现全省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适用年度的统一。

通知同时明确,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统一按7602元执行。对今年上半年的企业新退休人员,按7602元重新计发待遇,重新计发水平低于原计发水平加上2020年调整养老金水平的,从7月1日起补足差额。

从2021年起,江苏上半年企业新退休人员,将先按上年度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预发待遇,待当年计发基数公布后再重新计算待遇,不再参加当年的养老金调整。

交汇点记者 黄红芳

编辑 蒋春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