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3日,加某因颈椎病向长安公司连续申请病假全休休假。2018年8月30日,长安公司短信催告加某返岗。2018年9月3日及9月4日,公司对加某调岗后,加某未再到岗。根据长安公司有关规定,以加某旷工为由解除与其劳动关系。

在加某因病休假期间,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及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多次向加某打款,加某却未能合理解释打款原因。

加某申请仲裁,仲裁委作出裁决书,裁决长安公司支付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9472元,并驳回加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长安公司不服该裁决,于法定期限内诉至一审法院。

1、员工病假期间做副业,公司该如何处理?

《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四条明确规定:

"伤病休假职工不得从事有收入的活动。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不得聘用伤病休假职工。

对利用伤病假从事有收入活动的职工,要停止其伤病保险待遇,不予报销医疗费,并限期返回单位复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加某在疾病为由休,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的活动。小桔科技及滴滴出行打款其不能给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查实劳动者在外从事其他有收入的工作情况,公司是可以停止其伤病保险待遇,不予报销医疗费,并限期要求其返回单位复工。面对其拒不改正的行为,是可以直接采取解除其劳动合同的措施的。

2、调岗后,员工无故旷工可以辞退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若是无故旷工是可以辞退的。加某在公司进行调岗无异议的情况下不到岗,属于旷工。对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影响,同时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基于以上,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妥。

最终法院判决:

加某的行为与劳动者的基本行为准则相悖,严重违反长安公司规章制度中的考勤管理规定。依照长安公司的规章制度,加某属旷工,予以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694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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