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很多粉丝在我们的视频下面留言,如果是对方先动手打我,给了我一巴掌,我能不能正当防卫,打一拳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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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呀,这就是很多人将正当防卫和互殴弄混了。今天律剑侠就给大家介绍一下,正当防卫和互殴的区别。

正当防卫

法条依据:

《刑法》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认定正当防卫应符合五个条件:

1、起因条件:面临的侵害具有不法性、客观性和现实性,也就是说必须针对的是不法侵害,这种侵害是客观存在,非主观假想出来的。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的紧迫性和防卫的适时性,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3、意思条件:防卫者具有防卫意识,也就是说防卫者要有具有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利的正当目的。

4、对象条件:防卫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不能对非不法侵害人进行正当防卫。

5、限度条件:防卫手段具有必要性和相当性,不能超越一定的限度。

(例外:特别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互 殴

法条依据:

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互相斗殴,指双方或者多方在主观上均具有不法侵害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不法侵害对方的行为。也就是说,斗殴双方都具有殴打、伤害对方的故意,都是以侵害对方为目的的,而且在这种意图支配下积极实施了伤害对方的行为,这就与正当防卫所要求制止侵害的防卫意图有着根本区别,因此斗殴双方均不得主张正当防卫。在互殴中,可能是某一方先动手,另一方后动手,这也不能改变互殴的法律性质,只要双方都有着互相侵害对方的犯罪意图而故意互相侵害,就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当然,互殴也可以转化为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一方已经停止或被动停止了加害行为,而另一方仍紧追不舍继续实施侵害的,那么被侵害方就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比如一方已经停止斗殴,向另一方求饶或者逃跑,而另一方仍紧追不舍,继续实施侵害的;在一般性的轻微斗殴中,一方突然使用杀伤性很强的凶器,另一方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实践中还存在一种情况就是“挑拨防卫”,一方故意以挑拨寻衅等不正当手段,故意激怒对方,引诱对方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对对方实施侵害行为,这种挑拨防卫也是不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而属于一种特殊的故意犯罪行为。

北京大学教授陈兴良总结的互殴与防卫的界限:

互殴与防卫之间存在着对立关系:

(1)基于斗殴意图的反击行为,不能认定为防卫。

(2)对不法侵害及时进行的反击行为,不能认定为互殴。

(3)具有积极的加害意思的反击行为,应当认定为互殴。

(4)预先准备工具的反击行为,不能否定行为的防卫性。

以下这些行为都不属于正当防卫:

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4.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5.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7.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

8.对精神病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9.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10.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此种行为,法律称为“防卫过当”,不属正当防卫的范畴(出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