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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决,对融信银行原客户经理施某利违法放贷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2013年3月19日,河北叶氏玻璃有限公司叶某在融信银行解放东路支行办理抵押贷款2990万元,期限两年,抵押物为叶氏公司其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项下的土地。该笔贷款于2015年3月18日到期,目前逾期。贷款逾期的主要原因,系主办客户经理未严格进行贷前调查。

据判决书显示,自2013年开始,叶氏公司开始无法正常经营,拖欠税款及工人社保,但财务报表显示所有者权益为3.75亿元。此外,叶氏公司所持国有土地在抵押给融信银行之前,就已经在工商银行办理了3年抵押。

施某利为上述贷款业务的主办客户经理,负责授信业务立项和贷前调查。其在办理该笔贷款的过程中,未核实叶氏玻璃公司经营的真实情况、未核实抵押物的真实情况、未核实贷款实际用途,以致叶氏公司利用伪造的证件实际骗取了贷款。

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施某利于2017年7月被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其辩护人提出,银行已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收到了3000余万元的转让款,损失得到了弥补,请求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