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中,读者朋友如果翻阅我国的法律,会发现很多的法律条文都会规定兜底条款。

例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上述第六款和第四款,就是小编所说的兜底条款。上周,我律师团发表的文章——《拆迁方:我们拆迁是为了公共利益!老百姓:什么是公共利益?》,涉及的法条就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不少读者在看完文章及相关法条时,纷纷发出“第六条最危险”、“其实第六条才是霸王条款”等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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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立法者在立法时为什么要规定兜底条款呢?行政机关执法时会不会肆意使用兜底条款呢?老百姓的生活会不会因为兜底条款而改变呢?

众所周知,现在时代的发展十分迅速,但是一个法律从制定到修改再到实行,这整个过程却要花费很长的时间。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现行的法律具有滞后性,其主要原因是因为时代发展实在是太快了。举个简单的小例子,我国现行的《刑法》是1997年实行的,而1997年规定的盗窃罪、诈骗罪等,立法者是根本想不到现在的微信支付、支付宝等支付方式的,此时,总不能每出现一种新方式,法律就因此而修订吧?

兜底条款在其使用时也是有明确的规定的。上述第六款和第四款的兜底条款,之前都有很多款规定作为支撑,兜底条款的运用,要充分遵循同类规则,要和前款规定的内容属于同一类,不可在本质上颠倒立法者的立法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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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您,在现实生活中如果遇到行政机关滥用兜底条款的行为,亦或是您无法辨认行政机关是否违反兜底条款,请您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